論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

  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是我國政府根據科技強國和自主創新的需要、在特定時間和特定領域內對特定物件所制定的稅收附加規定和特別規定。其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1.財稅政策對企業的自主創新具有導向作用

  政府根據當前圍繞自主創新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配套的財稅政策,以體現政府對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科技強國的發展戰略的支援,從而影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過程,促使經濟資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方向流動。

  2.積極的財稅政策可以有效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應用和擴散

  自主創新成果只有進入了實際的應用階段,形成了產業化,才能真正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積極的財稅政策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而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新技術的擴散。

  3.積極的財稅政策有利於降低企業自主創新的風險

  自主創新活動資金需求規模巨大,回收週期長,不確定性強,企業所面臨的這種高風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企業自身的技術積累和財務手段來規避,但是,企業也迫切需要政府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降低風險,激勵企業創新。政府採取積極的財稅政策,可以降低企業佔用資金和贏利方面的風險;減少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方面的風險,增強企業抵禦自主創新風險的能力。

  4.財稅政策會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

  從本質上看,積極的財稅政策是政府將一部分應得的稅收收入讓渡給了企業。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則表現為成本的節省和利潤的增加。積極的財稅政策在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於高科技領域的中小企業來說,積極的財稅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創新風險的同時,為其積累資本,迅速發展壯大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自主創新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支出政策方面

  1.財政科技投入總體不足,投入結構不合理

  近幾年,我國的財政科技投入量增長比較快,但國家財政科技撥款佔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礎研究在整個研究開發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於基礎研究耗資大、耗時長、見效慢,企業和個人難以或者不願在這方面過多投入,但基礎研究應該是財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國現有財政資金用於支援公益性和戰略性的基礎研究和公共技術研發偏少,不利於國家長期科技競爭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過於單一

  雖然目前我國在科技資金投入方式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嘗試,但大部分資金投入仍以無償投入為主。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採用無償補助的單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滿足自主創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從而發揮財政科技支出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財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顯

  一是管理缺位。我國的科技專案、經費分別在不同部門分頭管理,缺少必要的資訊溝通、協調,這樣很容易導致部門間的科技開發計劃難免有重複,從而導致科技資源重複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二是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根據科技部和統計局公佈的資料,我國每年省部級以上的科技成果和專利申請中能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在 10%左右,遠遠低於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

  ***二***稅收政策方面

  1.支援鼓勵企業創新的優惠政策存在薄弱環節

  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援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稅收政策主要偏重於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支援、也是處境最為艱難的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援。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幾年後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稅收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根本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

  2.總體稅制結構存在制約創新企業發展的因素

  稅收政策優惠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上面,而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從收入佔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轉稅還居於絕對優勢地位。由於流轉稅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自主創新產業的一些特點,因而存在一些消極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稅優惠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使整個自主創新產業稅收傾斜政策難以最大限度發揮效率。尤其是增值稅,其缺陷表現得更加明顯。增值稅對自主創新產業發展的阻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現行增值稅加重了創新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從理論上分析,現行增值稅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會加重企業負擔:一是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稅沒有普遍實行的情況下,企業在很多時候難以取得有效發票進行抵扣;三是無形資產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這些投入往往佔創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

  ***2***現行增值稅把產品成本構成的無形資產推銷、科研開發投入也作為徵稅依據,容易挫傷企業的創新投入積極性。

  ***3***現行增值稅徵稅範圍過窄致使相關費用所含稅款無法抵扣。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採用,科技產品成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接材料成本所佔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諮詢費用等往往大於有形資產的投入,這些開支目前都不屬於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這無異於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投入和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影響科技企業的發展。

  3.稅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於企業創新發展

  以往支援、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徵的。所謂“特惠制”是指標對某一性質的企業、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內的企業等,主要表現為“區域特惠”、“行業特惠”。這種“特惠制”一方面使得這些企業的非科技創新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並很容易引導企業發生避稅行為,一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特惠制”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方設法爭“頭銜”甚至“假註冊”,助長了這些企業的“尋租”行為,一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入駐企業數目,導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名不符實,加大了稅收徵管的難度;另一方面還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不同而稅負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身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積極性,大大侷限和弱化了稅收政策手段在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方面的作用。

  4.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現為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設計缺乏對從事科研人員的優惠措施。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創新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充分考慮個人教育投資和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個人所得稅法僅有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及規定的政府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仍然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利於激發企業科技人員的創新精神。而且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資成本大的情況,沒有實行稅前扣除的優惠,致使居民對高層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徵稅,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使得整個科研領域缺乏吸引力,也打擊了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熱情。

  三、對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建議

  我國財稅政策在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與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得差距,所以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別是對重點領域的投入

  目前我國的財政科技撥款佔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偏低,應當在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基礎上加大政府對科技和技術創新的投入。同時應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度,支援自主創新重點領域,主要應加強對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的科技投入,支援科技條件基礎平臺建設,支援戰略性帶頭產業的自主創新和支援、促進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

  2.改變單一財政補助方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

  不同的科技活動有不同的特點,應通過貼息、有償使用、以獎代補、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積極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企業自主技術開發能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3.明確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範圍,完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政府採購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我國目前尚未明確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範圍,由財政部及科技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尚未出臺,目前只有少數地方政府出臺了地方的政府採購目錄,如上海市頒佈的《2009 年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因此,應當儘快確定國家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範圍,使政府採購在促進技術創新上發揮更大作用。

  4.建立健全財政科技支出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科技支出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是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財政科技支出的績效考評機制過程中,重點是要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基礎設施投入分類進行支出績效評價,建立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

  ***二***稅收政策方面

  1.稅收優惠政策應加強中間環節的側重

  長期以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都集中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實際上是針對結果的優惠,而對創新的過程並不給予優惠。用這個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進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資則享受不到優惠鼓勵。雖然也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規模的擴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作用下,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生產線的重複引進和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大,而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今後的稅收優惠政策應把重點落在產品研究開發、技術轉化環節上,以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2.逐實現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

  一般來說,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於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於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目前發達國家支援、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大多都主要採用間接優惠方式,我國運用的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只佔34.19%,這對支援、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科技創新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國今後應該借鑑國際經驗再多一些採用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等,並適當加大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鼓勵企業資金更多用於科技投入和裝置更新,加快自主創新產業化程序。

  3.推進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

  “普惠制”是相對於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所體現出的“特惠制”而言的,說的是,支援、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在區域上,也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屬行業上,而應定位在企業所從事的專案上,經稅務機關認定稽核,只要企業所從事的專案符合創新要求,不論其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其所屬哪一個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這就要:打破區域界限、擴大受惠行業的範圍併兼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扶持,制定出獨立的一套促進中小企業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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