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房產稅定位的探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我國現在房價居高不下,特別是一線城市,處於高房價敏感區,很多人將房產稅視為打壓房價的“利器”。多數人認為可以通過徵收房產稅,增加房產的購置和保有成本,從而減少居民的房產需求,由於需求的減少,必然會使房價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凸顯出房產稅打壓房價的重要功能。然而民眾當前對於房產稅的認識並沒有迴歸“理性”,面對房價日益上漲的房地產市場,對於房產稅的認識上存在太多功利心理,在具體房產稅制度改革上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 現階段房產稅功能在我國的表現

  從我國多地房產稅試點的實際情況來看,房產稅的徵收在居民購房選擇上還是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更多居民考慮到成本問題,選擇購買小戶型住房,有利於促進土地節約利用的改革目標。考慮到房產稅負擔,當地居民在住房消費商開始向小戶型傾斜,更多地考慮免稅範圍內的住宅。由於居民家庭住房消費偏好的改變,為適應市場需求,房地產開發商也有意提供更多的小戶型房。從這一方面來看,我國當前的房產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土地資源合理使用,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但是房產稅的核心功能在我國表現的並不顯著。房產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佔比例較低,並未充分發揮為地方籌集財政資金,服務於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功能。儘管多地試點的方案既涉及存量房也涉及增量房,但是無論是存量房還是增量房,都僅限於別墅和高檔公寓。因此,上述方案在公平意義上相對可取,但考慮到滿足財政籌資方面,該試點方案難當大任。

  隨著國民經濟實力的提高和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房產稅作為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的重要補充,對貧富差距的全面調節,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房產稅在我國目前難以發揮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首先,房產稅的籌資功能不高,繼而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無從談起。目前,我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消費稅等,即使佔稅收收入總額比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由於不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良好績效而廣受爭議,更不用說佔比較小的房產稅。其次,由財政體制理論可知,收入分配職能更適宜於中央政府,而房產稅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體制的國家中均屬於地方稅種,我國也不例外,作為地方稅種的房產稅,亦沒有發揮調節全國收入分配的功能。

  總之,我國房產稅改革試點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房產稅在全國範圍內的改革前提是,必須科學地進行功能定位。基於功能定位找準房產稅的改革點。

  2 關於我國房產稅功能定位的建議

  2.1 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主要功能

  縱觀世界範圍內的房產稅大多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房產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用於地方基礎設施的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而我國目前的房產稅佔地方收入的比例很低,根本無法滿足龐大的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對房產稅徵收的積極性不高,長期來看,如果我國地方長期缺乏主體稅種,稅收收入無法滿足龐大的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只能另闢收入來源,最直接的就是土地財政。但是土地資源是有限的,長期根本不能依靠土地財政,必須有一個穩定的主體稅種來滿足地方財政。而房產稅是地方財政可以依賴的一個很好的稅種。長期來看,完善財產稅制,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才是房產稅改革的內源動力。房產稅改革若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必須堅持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主,必須加大地方政府的稅權。使房產稅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稅收收入全部歸地方財政。這一過程不可一蹴而就,要循序漸進地完成,並且配合其他財政體制的改革,嚴格劃分中央和地方在財權和事權方面的界定,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穩步推進。同時,房產稅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同時,要注重稅負的公平原則,不同地區,不同型別的房屋要進行分類登記,形成全國不動產聯網體系,完善房產價值評估機制,保障公平性。

  2.2 以調節收入差距為輔助功能

  除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這個重要功能外,房產稅在改革的過程中不能忽略的就是稅收的公平原則。目前我國居民通過房地產產生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房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必須貫徹始終。房產稅在發揮調控房地產市場作用時,以打擊高檔房需求和投機性需求為主,這一舉措同時要保證低收入者的需求能夠得到滿足。通過徵稅增加高收入者持有房產的成本,將房產稅收入用於低收入者保障房建設,從而達到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我國房產稅自產生之時起,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只是在針對居民的極少一部分房產徵繳房產稅,設計的人群比重相對較小,徵收房產稅最後腰的意義應該落腳於收入的分配調節。這也符合稅收理論中對於稅種最重要的功能定位。一般來說,對於調節收入分配的比較有效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遺產稅,由於流轉稅具有稅收中性性質,因而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所發揮的作用相對較小。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對財產稅進行優化歸併,陸續停止徵收遺產稅,但是遺產稅迄今為止都沒有真正實施。要想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調節功能,基本前提是稅務機關要通過先進有效的合法手段,掌握完整有效的居民收入資訊,然而,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隱性收入在社會真實收入中,有很大比重的隱性收入,隱性經濟規模龐大,但遊離於稅收徵稅體系外,因此稅務機關對於個人收入的完整性控制難度較大。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在社會收入中,隱性收入也是客觀存在的。研究表明,我國2008年居民隱性收入為9.26億元,按城鄉住戶收入統計資料計算,2008年全國居民收入總額為14.0萬億元,這樣,隱性收入將佔真實收入的39.8%;這些隱性收入的18.8%集中於高收入家庭,62.5%集中於最高收入家庭;如果加上這種收入,2008年城鎮最高收入1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000元而非43613.75元。在如此規模龐大的隱性收入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並不顯著,更進一步來說,由於隱性收入規模較大,不適宜的稅制設定反而可能會出現稅收逆向調節的情況。相對遺產稅及個人所得稅而言,房產稅調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作用則非常有效。一般來說,高收入者出於投資與奢侈消費的動機,他們慣於持有多套房產或者價值較高的豪華房產。並且,由於房產的穩定性,住房是不可隱匿的,因而房產稅無法偷逃,因此,對這種特定房產的財富存量徵收房產稅能夠降低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從而對收人差距發揮調節作用。因此,調節收入差距是房產稅無形中就能發揮的作用。在稅收要素的設計上,要加強針對性。例如採用累進稅率,就會更好地發揮作用。總之,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國情。

  2.3 促進住房消費平等化

  首先,如果普遍徵收房產稅,則會對居民購房行為產生收縮性影響,在不徵收房產稅的情況下,住房消費成本低,住房選擇就會偏向更大的房子;在徵收房產稅的情況下,住房消費成本提高,住房選擇就會偏向更小的房子。其次,如果房產稅的稅負各區域不一樣,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居民購房就會流向稅負輕的區域。也就是說,房產稅的區域差別對住房消費地的選擇會產生影響。再次,徵收房產稅導致房產交易成本提高,住房的二級市場就會產生緊縮效應,對潛在的住房消費者,購買意願減退;對現實的住房消費者,出售住房的可能性降低,尤其在住房價格上漲預期不明顯的情況下,這種緊縮效應更加顯著。最後,土地資源和住房資源總是有限的,房產稅帶來的節約有利於讓更多的人有房住,可以促進對住房基本消費平等化。

  2.4 房產稅不宜承載過高的抑制房價功能

  房產稅只對住房消費有一定的調節作用,而對住房投資的調節作用只有在住房價格平穩或下跌的時候才會有所體現。若將房產稅的功能定位在打擊投機性購房,減少非剛性需求,可有效地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則無法收到如此成效。從表面上看,徵稅增大了交易成本,包括持有成本和出售成本,可以打消一些人炒房的念頭。但在房價預期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所有的成本都是可以轉嫁出去的,稅收也不例外,現在的房產交易流行“淨價”方式,所有稅費由購房者負擔,包括所得稅在內。房產稅調節房價的前提是稅負不能轉嫁,通過稅收拿走炒房者的一塊收益,得利少了,炒房的人才會減少。否則,稅收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反的,不是抑制房價而是推高房價,尤其在住房剛性需求旺盛的條件下更是如此。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徵稅會擴大住房持有成本,迫使那些持有幾套住房的人拋售一部分房子,這樣可擴大住房供應,從而抑制房價上漲。然而,如果為了居住需要而購買幾套房子,那就屬於剛性需求,能買得起的人自然也會負擔得起這些稅收,除非是家庭陷入破產境地,不然不會輕易賣掉房子;如果是為了投資或投機需要而購買幾套房子,那這些房子只會以更高的價格賣出去。一旦住房成為投機物件,稅負就像是擊鼓傳花的遊戲,在鼓聲沒有停止前,最終由誰來承擔是不確定的,任何投機者都不會很在乎稅收,因為投機者的目的不是擁有住房來消費.除非是每年的稅收負擔超出了房價上漲所得,稅收與房價指數掛鉤,這樣才會抑制房價。但這樣做會傷及無辜。因此需要區分消費性購房和投機性購房,對於不是用於消費的住房,可以考慮界定為經營性房產,由地方政府依據各地的具體情況來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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