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醫務人員的義務嗎***2***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4、什麼是轉診義務?

  一般的醫療機構對絕大多數患者的疾病,都可能進行妥善的醫療和醫學處理。但是由於在專業差別、地區差別、各醫院醫療水平的差別等,一般醫師不可能面對各種複雜疑難的疾病和任何疾病進行正確診斷和治療。因此,在面對統治患者出現非常專業的疾病或病情不明的情況下,應及時轉診或請其他專科醫師會診,以免耽誤患者及時診斷、接受正確治療時機。因此,轉診醫療是醫師應有的義務。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裝置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

  醫療機構在履行轉診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轉診只限在裝置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情況下進行

  這點所述的“裝置和技術條件”應理解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不可或缺而又無法替代的醫學裝置和醫學診療技能。

  二、醫療機構只能建議轉診,患者具有自主決定權

  患者雖然有權決定轉診治療,但在病情極不穩定或隨時有危及生命可能情況下,無論是否轉診,均應簽署一份書面檔案,說明在臨床醫師的充分說明和理解基礎上作出的最終決定。

  三、對危急患者必須進行急救處置

  基於醫療機構所承擔的注意義務,在為急危患者進行轉診時,醫療機構還是必須進行相應的急救處置。

  四、必須做到及時轉診

  有的醫院確實沒有能力醫治患者的疾病,卻有意拖延,耽誤了患者的病情,這樣如果導致不良後果,則應以違反轉診義務為由追究醫院的責任。

  五、轉診程式合法

  醫療機構為患者轉院,具體程式應該按照《醫院工作制度》中的轉院制度辦理。醫療機構因限於裝置和技術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應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的副院長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絡,徵得同意方可轉院。如果預測病人轉院途中可能會加重病情或死亡,醫療機構則應將病人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進行轉院。患者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院。

  醫療機構因違反轉診義務被追究民事責任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違反轉診義務並不必然導致民事責任的產生,但必須符合以下免責事由:

  1、在已向患者盡到說明義務的前提下,患者不同意轉院。不同意轉院的原因是多種的,如醫療機構是單位定點醫院,患者轉院則產生相應的報銷等問題。

  2、由於患者病情這一客觀原因決定,不允許轉院。如路途遙遠、而患者病情危急,轉院將產生危險,這時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請有關專家來院會診、治療。

  ***二***在因醫療機構未盡轉診義務而追究其民事責任時,不能籠終地將責任推到醫療機構方面,而應實事求是地分析醫療機構違反該義務的行為在造成損害後果中的具體原因,從而確定醫療機構應承擔的責任。

  5、什麼是醫療服務者的緊急治療義務?

  由於醫療關係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因此這種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決定了提供醫療服務是醫療服務一方的當然義務。一般來說,這種義務的履行是在合同成立時進行的,但受過特別專業訓練的專業醫務人員,對於患者出現的緊急病情,無論是在醫療機構內還是在醫療機構外,都負有不可推卸的緊急救助義務。在緊急救助時雖然醫療服務合同尚未成立,但由於患者的病情緊急,法律要求醫療服務方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實際上,這也是醫療服務者這一特殊職業的職業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的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通常而言,實施緊急救助的物件主要是處於生命危急狀態,如意識消失、呼吸困難、心絞痛各種原因所致休克、急性嚴重中毒的患者。所以在採取緊急救治時必須以最快速度到達急救的現場,並採用以最快速度對症下藥治療的急救原則。

  醫療服務者的這種緊急救助義務一般在接到急救電話或接待前來就診的重病病人時即已開始。現在大部分省、市、地區的醫院內都有急診室、急診門診或急救中心,或者是設有24小時的緊急急救電話。這些地方都有全日制的值班人員,所以急症病的患者可通過這些途徑得到救助。

  值得強調的一點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6、什麼是醫療危險注意義務?

  醫療危險注意義務是醫療過程中的一種法定義務,是確保醫療法律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沒有重視和履行醫療危險注意義務則易導致過失行為。醫療危險注意義務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

  一般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利益的高度責任心,對患者的人格尊重,對醫療服務工作的敬業、忠誠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如地板、樓梯的安全措施,使患者免除跌倒的危險,避免患者遭受其他疾病的感染等。此外,還應包括患者死亡後對其遺體的保護義務,如未經患者生前遺囑或親屬同意,不得解剖、摘取器官等,一般注意義務體現的是醫務人員的最基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是特殊注意義務能否忠實履行的前提的保證。因此,也有學者將一般注意義務稱為最重的注意義務。

  特殊注意義務是指在具體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對每一環節的醫療法律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性加以注意的具體要求。從醫療合同成立的意義角度來說,醫務人員對於患者具有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並且對於患者所發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療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險性,具有預見和防止的義務,也即高度危險注意的義務。

  7、當事人在醫療糾紛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指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用以在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醫患雙方之間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的,主要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醫患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利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不得推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具體表現為患者有權起訴,提出訴訟請求;醫療機構有權應訴,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這是醫患雙方當事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

  二、申請回避的權利

  醫患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利要求與案件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人員迴避,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

  三、當事人處分其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

  包括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放棄或者變更、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出上訴的權利。原告有權對原來提出的訴訟請求提出放棄或者變更,被告有權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四、當事人查閱、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醫患雙方當事人經法院的許可,均有權查閱、複製有關部門的材料和法律文書。

  五、提供證據的權利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均有權如實地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用以反駁對方當事人的訴訟理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或者雖然能親自參加訴訟,但仍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幫助時,都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七、進行辯論的權利

  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醫患雙方當事人均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與對方當事人就訴訟理由進行辯駁。

  八、申請執行的權利

  醫療糾紛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或者裁定後,被告如果不依法履行義務,原告有權請求法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執行判決或者裁定,以維護實現自己的民事權益。

  訴訟義務,是指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必須做出或者不能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民事訴訟法在賦予當事人廣泛的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當事人相應的訴訟義務。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義務包括:

  ***一***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要求下進行,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二***必須遵守訴訟秩序。良好的訴訟秩序是訴訟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是民事糾紛能夠及時、有效解決的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服從人民法院的傳喚和命令,遵守法庭秩序。

  ***三***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其義務。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訟義務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當事人若拒不履行訴訟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若妨害民事訴訟,將受到強行處置;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也將受到強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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