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9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對打破地方保護、建立全國統一建築市場做了相應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體系,促進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承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跨省承攬業務是指建築企業到註冊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關於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策引導,營造有利於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築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鬆環境。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範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承攬業務的外地建築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釋出平臺,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資訊。

  第六條 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持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資訊。企業基本資訊內容應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影印件,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本地承攬業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資訊、***。

  建築企業應當對報送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築企業報送的基本資訊後,應當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資訊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錄入基本資訊後,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築企業重複報送資訊,或每年度報送資訊。

  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釋出平臺可查詢到的資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資訊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築企業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定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註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註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資訊平臺中,統一公佈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專案班子人員資訊,並將中標資訊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專案班子人員與中標資訊不一致、專案負責人不履職、建築企業在多個專案更換專案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築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時弄虛作假的建築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釋出平臺上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管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資訊。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築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資訊,配合處理建築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第十二條 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外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本地建築企業,要及時開展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受理全國涉及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本規定變更資訊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資訊。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解讀

  針對新近出臺《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涉及的一些問題和情況,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背景

  201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就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下發通知,對各地在進行跨省企業備案管理中的禁止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通知下發後市場反映良好。但也有企業反映,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做好對跨省企業的管理工作,針對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要求設立分公司、重複備案、扣押相關證照資料等問題,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訂出臺了《規定》,旨在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體系,促進建築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要求“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據此,《規定》體現了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和優化服務的原則。

  一是簡政放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按照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登記、備案等非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淡化前置管理,開放建築市場,為建築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是加強監管。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實行寬進嚴管,在開放市場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省際協調機制,強化資訊公開,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

  三是優化服務。簡化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辦理手續,優化管理流程,實施一次性資訊報送制度,取消各類妨礙建築企業自由流動的規定,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

  要求

  首先,《規定》明確了維護公平競爭、清除各地市場壁壘的要求。

  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一方面要解決人為分割市場、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企業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切實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證優秀企業自由流動,對建築業發展起到帶動作用。為此,《規定》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各地的監管原則:一是企業註冊所在地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支援,營造有利於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築企業開展跨省經營業務的良好環境。二是各地要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實施統一的市場監管,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同時,為解決廣大企業反映強烈的市場壁壘問題,在《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礎上,《規定》進一步具體明確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為。

  其實,《規定》簡化前置管理,確立了企業資訊報送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廣西、安徽等地的做法,《規定》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外地建築企業入省承攬業務監管中,取消備案管理,轉為實行企業資訊報送制度,即跨省承攬業務的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礎資訊,並對報送資訊的真實性負責。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企業報送的資訊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資訊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報送基本資訊後,可在工程所在地全省範圍內承攬業務,省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複報送資訊,最大程度地為企業提供方便。

  再其次,《規定》體現轉變管理思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

  推進建築市場統一開放,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從完善監管機制和提升監管手段兩個方面,明確了對跨省企業管理的具體措施。

  在監管機制方面,實施聯合懲戒,建立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地要明確本部門負責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各省之間加強溝通聯絡,及時通報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有關情況,配合處理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監管合力。建立“黑名單”制度,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時弄虛作假的建築企業列入“黑名單”,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資質核查,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列入資質核查名單,及時開展資質動態核查。

  在監管手段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釋出平臺,與各省級平臺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資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全面公開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資訊和日常執法資訊,特別是統一公佈中標企業專案班子人員資訊,將企業中標資訊與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時,對現場專案管理人員與企業中標資訊不一致的,進行重點核查,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通報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承攬業務中的違法違規等資訊,並將建築企業違法行為及處罰或處理結果上報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釋出平臺向社會公佈。

  最後,《規定》將落實層級監督,加強舉報投訴處理。

  《規定》要求,對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層級監管,嚴格落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任。主要體現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跨省企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外地建築企業承攬業務的,要及時糾正和通報批評;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組織核查群眾和企業的舉報投訴,並依法進行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存在禁止行為以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要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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