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股東得承擔什麼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5日

  公司破產了,那麼股東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公司破產股東承擔的責任”,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企業破產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如70萬財產中,有屬於擔保物的,不屬於破產財產.剔除該部分後,剩餘部分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和資金該怎麼辦

  兩種破產情況:

  1.證券公司破產

  我們購買的股票,或者其它各類證券,都是登記在中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所以,券商倒閉,我們的股票還在,有相應的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控制,我們用於交易的資金,是存放在銀行,第三方存管機構,不是存放在證券公司的賬戶上的,所以,交易資金也是安全的。

  關於第三方存管: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實施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證券公司將不再接觸客戶保證金,而由存管銀行負責投資者交易清算與資金交收。證券業之所以引入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

  故此在財產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擔心。但這段時間的股票買賣交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證監會將盡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證券公司為你提供服務。

  2.上市公司破產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ST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ST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上市公司破產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

  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再是是拖欠的國家稅金,最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型別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1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釋出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公司破產和解程式

  一、公司申請和解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解程式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踐中,債權人希望和解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

  2、申請和解的債務人應當遵守有關破產申請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檔案。

  3、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的訂立與生效

  1、和解協議的成立

  和解協議成立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訂立的方式,即債務人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團體發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事,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事***例如,同一順序的債權未按比例減讓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擔保權標的物***,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釋出公告,終止破產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執行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協議,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產程式終結和債務人恢復財產管理。自和解協議生效時起,破產程式終結。在這種情況下,破產程式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解除,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債務人恢復對財產和事務的自主管理。

  ***2***全體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無論其是否參加和解協議的表決。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拘束力。

  ***3***債務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債務人作為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自應受協議的約束。

  2、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為標誌。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餘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和解失敗的法律效果。按照破產法第九章的規定,和解實質上是一個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出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實,則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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