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的決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處分是對犯錯誤的人的一種處罰決定,對被處分人所犯錯誤或違法事實的敘述是該文書寫作的重點,既要全面又要簡明。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一

  xx,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山東省安丘縣人,大專文化程度,1980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8月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20xx年11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xx]寧刑終字第125號***。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xx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寧康南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賄賂,計1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被判處刑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20xx年3月23日省環境保護廳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訴。

  二Оxx年三月二十三日

  二

  院內各單位:

  劉xx,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 x x x x.

  20**年4月12日,劉xx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機城、xxxx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xx的盜竊事實,劉xx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xx的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xx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xx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年6月20日

  三

  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處分人所犯錯誤或違紀違法事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_處分。

  教育行政機關___***公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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