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具體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我國日前印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這是當前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舉措,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時期的關鍵部署。方案對是什麼呢?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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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的七項原則:堅持農村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保障農民權益,堅持統籌兼顧,堅持循序漸進、試點先行,堅持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

  深化農村改革要聚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業經營制度、農業支援保護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和農村社會治理制度等5大領域。

  《方案》針對五大關鍵領域,提出26個方面的改革舉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此,陳錫文表示,把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對整個農村經濟體制來說具有基礎性的意義和作用。“不僅因為在整個農村經濟當中集體經濟所佔的比重很大,更因為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密切相關。”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防止犯顛覆性錯誤。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的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法 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的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將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 組織的每個農戶。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一是開展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基 本思路是:縮小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 個人收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 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宅 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 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二是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

  抓緊修改有關法律,落實中央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後耕地延包辦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 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整省推進試點範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出臺農村 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制定出臺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的檔案,規範草原承包行為和管 理方式,充分調動廣大牧民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

  三是健全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

  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耕地保護,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實行特殊保護。完善土地復墾制度,盤活土地存量, 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生產建設毀損耕地的復墾責任。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為目標,完善農 村土地整治辦法。依法加強耕地佔補平衡規範管理,強化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完善佔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評價體系,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到位、質量到位。完善 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強對耕地佔補平衡的監管,堅決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佔水田補旱田現象,杜絕違規佔用林地、溼地補充 耕地。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政府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地票”等試點,推動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政策支援易地扶貧搬遷。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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