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內各方合法權益,北京市出臺了。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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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設定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02]97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居住區周邊擬設夜間居住停車泊位

  市法制辦4月11日就《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提出,小區停車位不足,相關部門可開發周邊次幹路設臨時夜間居住停車位。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5月10日。

  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

  《條例》明確了機動車停車是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統籌地上地下、城市鄉村空間資源與佈局,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並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條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場,並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對此,本市將給予支援,包括:政府可以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援企業融集資金;對獨立建設停車場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對新建建築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的停車場和隨新建專案同步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對建設獨立停車場和設定臨時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簡化建設專案審批流程。

  同時,本市還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對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改造,設定立體停車設施。

  夜間停車位應選在居住區周邊小路

  對於社群停車位普遍不足的現狀,《條例》提出,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並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設施。如果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區政府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支路和次幹路分時分段設定夜間居住停車泊位。具體時間和路段由各區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同時,居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停車泊位,不得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區內停車泊位的,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居住區業主。在滿足本居住區業主需要後,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將停車泊位出租給本居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本市還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場所,設定臨時停車設施,但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專案建設的進度,不得損害相關人合法權益。臨時停車設施的設定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

  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交通狀況和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分時段設定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並定期進行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予以公示。周邊停車場車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鼓勵政府機關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

  《條例》規定,本市停車收費區分不同型別、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道路停車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政府定價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確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和動態調節機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中心城區域配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並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政策。

  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定價。

  本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維護內部停車秩序。同時,鼓勵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機動車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

  此外,本市鼓勵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區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停車泊位所有者、使用者開展錯時有償共享。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停車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併為其提供便利。

  逃繳拒繳停車費納入信用“黑名單”

  《條例》對如何停車進行了明確規範。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停車入位且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進出停車設施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等。違反上述規定,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調查取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記分和***的處罰,並拖移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在停車人補交費用之前,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對於拒絕交費並強行停放的車輛,可以採取限制駛離的措施,並及時向區停車管理部門報告,將停車人逃繳、拒繳停車費行為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記錄。

  另外,對於私設地鎖這一惡習,《條例》也制定了詳細的罰則: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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