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8日

  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資訊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資訊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稽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檔案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裝置、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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