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房產稅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財政部、國稅總局、住建部聯合釋出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開徵: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區;

  ***二***縣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鎮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開徵的工礦區,由自治區稅務局確定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稅務局審定。

  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或者房產原值計算沒有根據的,由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全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包括各黨派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企業或集體辦的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託兒所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的自用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危險和毀損不堪居住並已停止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稅務局批准免稅的房產。

  本條***一***至***五***項免稅房產僅指免稅單位自用的非營業性房產。免稅單位供營業用的房產或對外出租的房產均應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除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或免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上、下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 新建的房屋應從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計算納稅。

  第九條 徵稅房產和免稅房產發生變化時,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原屬免稅房產轉為應稅房產的,從轉變的次月起計算納稅;

  ***二***原屬應稅房產轉為免稅房產的,從轉變次月起免稅,但已納稅款不退。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授權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房產稅轉讓稅收

  一、契稅:***受讓人繳納***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買賣:按房價的3%

  存量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按房價的3%

  交換:房屋交換差價支付方按差額的3%

  贈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3%

  預購商品房及其轉讓:按房價的3%***其中個人預購普通住房按房價的1.5%***預徵

  二、印花稅:

  1.合同印花稅: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新建非居住商品房買賣:受讓人按房價的0.03%;

  存量住房買賣、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買賣雙方各按房價的0.05%

  2.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房屋產權證每件五元

  三、營業稅***5.65%***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房屋出租、轉租的稅收:

  出租、轉租:不繳納契稅;租賃雙方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印花稅

  個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繳納綜合稅款

  個人轉租居住房屋:轉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繳納綜合稅款

  單位出租房屋、個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營業稅:按租金的5%***附加0.56%***;

  所得稅:個人按收的20%,單位按33%***有優惠按優惠稅率***;

  房產稅:從事房地產租賃業務的企業租賃辦公樓,按房產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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