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利益問題的研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2日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當前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利益問題的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當前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利益問題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在對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功能進行論述的基礎上,從財產保險合同中利益、利益範疇的合理界定、利益的轉移和利益消滅四個方面探討了當前財產保險合同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從實際保險合同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合同;保險利益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功能

  1.避免賭博行為

  保險與賭博之間的相同者之處在於兩者都是依賴於偶然事故的發生而獲得利益的。但是,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顯著差異,而且這種顯著差異對財產保險利益分析的意義更大。首先,保險是需要承擔風險的,而賭博卻是創造風險;其次,當發生賭博行為時,參與人員與賭博的標的物之間並沒有直接相關的利益屬性,是典型的偶然事故行為。但是保險則是在對應偶然性的基礎上,以對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一定存在著對應的利益關係。

  例如.當投保人對與自己無關的他人房屋投保火災險,那麼當火災事故發生之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將不會按照合同中的條款賠償投保人經濟補償,這時的投保行為就屬於賭博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利用對財產保險利益法律制度進行合理設計,要求被保險物件必須與被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必然的利益聯絡,只有這樣當時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將承受對應的經濟損失,而且被保險人只能夠對被保險利益損失和保險責任範圍獲得對應的保險賠償,這樣就能夠避免被保險人獲得利益之外的收益,從而防止賭博行為的出現。

  2.防止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就是指當財產保險合同訂立形成之後,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及利益相關人員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採用違反合同或者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險事故發,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故意將損失擴大的行為。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通過對應的保險利益設定,使得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由於財產保險要求利益要求者與被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經濟利益相關性,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相關聯之後,被保險人在對被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才能作為一種積極保障而存在,即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他們就能夠獲得被保險標的物的經濟補償,而不會通過獲得額外利益來得到對應的經濟補償。這時,通過這種方式就能夠對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進行控制,從而消除保險道德風險對社會安定的影響。

  3.限制損失補償的程度

  財產保險的最終目的在於對被保險人所投標的物發生事故之後而進行經濟補償,不是在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利益進行相關補償,更加不能支援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而獲得超出保險範圍內的其他收益,即沒有保險利益時,就沒有損害;而沒有損害時自然就沒有賠償。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額度的基礎,而財產保險利益是所確定的保險價值的基礎。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將按照被保險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利益為基礎進行賠償經濟損失的計算,以避免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後獲得其他的額外利益補償。這就造成了財產保險的經濟損失不得超出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的原則,從而達到限制保險損失補償額度的作用。

  二、當前財產保險利益立法存在的若干問題

  1.財產保險利益範圍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相關法律中對“利益”的認定包括的範圍相對較廣泛,但是其中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的“利益”內容都被財產保險所認定的範圍當中。通常而言,將利益認定為是從“精神上或物質上所得到的好處”。即“利益”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方面,這就使得物質利益不僅僅只是以有形的形式存在,同時還包括資金或者其他的替代物質等形式;而精神利益則是無形的,通常難以使用資金或者具體的替代物來進行衡量,因此沒有將精神利益納入到財產保險的範圍當中。例如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雖然在法律上有對應的規定,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其不屬於財產保險利益範疇,人們不能將之作為被保險標的物進行投保。另外,民法中所規定的“採光權”也不能作為益要求進行投保。由此可以看出,當前財產保險利益範圍的規定與其他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區別,會給法律處理程式過程帶來一定的麻煩。

  2.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財產保險利益轉移方面的一個典型問題就是沒有對利益由於繼承行為而發生對應轉移的行為進行規定。《保險法》在修訂之後雖然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對應的說明,但是其都沒有涉及到由於繼承而發生的轉移問題。若依據《繼承法》中相關的內容,繼承人在開始繼承之後將獲得繼承物件的所有合法財產。因此,繼承是財產保險利益轉移需要處理的問題之後。在財產保險合同當中,繼承將導致財產保險利益的轉移。而當財產保險的行為主體意外死亡而需要啟動繼承程式時,繼承人將獲得被繼承人對應的財產,著其中自然就包括了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和保險事故發生之後的利益補償。對此,其他國際的保險法規都認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保險利益將自動轉移給繼承人,對應的財產保險合同將持續有效。但是,我國的《保險法》對該問題卻一直沒有對應的規定,這也使得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對應的問題。

  3.財產保險利益消滅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當前,《保險法》中並沒有對財產保險的利益消滅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即當被保險人的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了經濟利益損失而獲得的保險利益,也就是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被保險標的物由於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經濟損失獲得經濟利益。作為整個財產保險合同維持效力的重要條件,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至關重要,若財產保險利益消滅,那麼對應的保險合同自然將自動終止。對於財產保險合同而言,財產保險利益的消滅將會因為不同因素而出現對應的消滅狀況。例如,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物件獲得對應的經濟利益補償之後,保險合同將自動終止;另外,保險標的物由於保險合同之外的相關因素而消滅時,被保險人將散失對應的保險利益要求權利,保險合同自動終止。但是,我國的財產保險法律中並沒有對應的規定,導致在具體的保險合同操作過程中存在無法可以的問題,造成了保險利益糾紛。

  三、完善財產保險利益立法的相關建議

  1.對財產保險利益概念進行完善

  當前財產保險法中存在著對財產保險利益範疇的認定過於籠統的現象,因此可以建議將保險利益於當前的《保險法》總則定義當中刪除,同時在保險合同當中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進行清晰說明和認定。這樣,就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種不同型別的保險進行了明確的區分,有效的減少了兩種性質的保險由於性質不同而造成的處理困惑問題。而且在對財產保險合同進行劃分、對財產保險利益的定義進行對應的界定時,對利益進行更加清晰的界定,可以將之前的“財產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改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通過這樣修改之後就對財產保險利益以及人身保險利益進行了相對明確的區分,從而清晰的將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進行了清楚的明晰闡述。

  2.增加設定財產保險利益範圍相關規定

  可以建議在財產保險合同當中,考慮到財產保險利益範疇的認定與界定統一與利益兼顧的方式予以準確確定。當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可以採用概括或者詳細例舉的方式進行。同時,在對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論述的同時,通過對若干例項進行一一闡述的方式,達到對財產保險利益範疇進行合理精確定義的目的。例如,在《保險法》中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進行如下詳細論述:

  ***1***現有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物權利益、佔有利益等。

  ***2***期待利益。包括法律所認定的權利、利益以及最終闡述的期待性質的利益,基於合同而闡述的相關利益,基於事實而闡述的相關利益等。

  ***3***責任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合同***違約***中產的責任、侵權責任等。

  3.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的完善

  對當前《保險法》中沒有對因為繼承而導致的財產保險利益轉移情形進行具體明確的問題,可以在《保險法》後續的修訂過程中對之予以明確界定。在具體的界定過程中,可以參考臺灣地區《保險法》中的第18條內容進行明確,並將之修改成為“除被保險人在死亡前對財產保險合同另有其他約定之外,繼承人將獲得被保險人的保險權利與義務要求。”通過該規定將能夠將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問題法律化,處理過程將有法律可依。

  4.完善財產保險利益消滅規定

  在《保險法》後續的修訂過程中,可以在保險合同內容不符進行詳細的約束,例如可以將之規定為“當保險標的滅失後,保險利益將消滅。”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中所列舉的造成財產損失的兩項內容。其中,當財產保險標的物滅失、損壞,保險人完成保險利益補償之後將自動終止。而自然終止則不必相熟,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超出保險合同滅失後保險利益將消滅。

  四、結語

  財產保險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保險利益問題錯綜複雜,隨著財產保險所作用社會環境的持續改變,對應的內容都需要進行及時的完善和修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相關規定更加規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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