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關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6日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養老保障
   論文摘要: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意義重大,要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組織領導。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的條件已經具備,主要是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要堅持一系列原則,要同市場機制的要求相適應。
    一、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意義重大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農村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標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於消除農村貧困和防止農民返貧;有利於推動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質量,減少人口數量;有利於改變我國二元社會結構狀況。我國二元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不平等,社會保障向城市居民傾斜,在農村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有利於改變這種狀況;有利於勞動力的城鄉流動和經濟交流;有利於***農村社會生活和實現農村社會的政治穩定。農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會安居樂業,農村社會就會穩定發展,從而成為全國穩定發展的基礎。
    從建國以來到1998年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基本由民政部門主管。民政部門在農村五保戶供養、防災減災、優撫工作、社會救濟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訂完善了一系列法規。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由民政部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從長遠看,這是正確的,有利於統一城鄉生活,有利於消除我國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但從短期看,會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因為民政部門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深入開展了這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民政部門在各鄉鎮都有助理員,使這一工作在鄉鎮一級有了組織依託。近幾年由於主管部門的變動,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前身是勞動部,主管城鎮勞動工作,很少接觸農村事務,要深人開展在農村的工作要有一個過程。農村社會保障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政府行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社會贊助和捐贈、村集體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由農民自己投保,涉及絕大多數的村民,是窮國辦大社會保障,是一項民心工程。雖然難度很大,但一定要做好。因此,政策要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因為主管部門變動而改變,要銜接和協調好,基本的制度不能改變。在縣級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管這一工作,但這一工作關鍵是鄉鎮一級。鄉鎮一級是個綜合性的基層單位,不應該也不可能上下對口。在鄉鎮一級應該明確,民政助理員同時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助理員,至少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方面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繼續深人地做好這一工作。
    二、農村已經初步具備實現社會保障的條件
    發達國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一般達到以下條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農業產值佔國民生產總值在15%以下;農業勞動力的比例在2000以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降到50%以下;人口自然增長率趨於下降。與發達國家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相比,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消費水平也低,社會保障的要求也可以低一點。而且,從我國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已具備建立初步社會保障的條件。首先,從全國農民收人的情況看,2002年農民年純收人每人為2476元,除去所有費用約剩餘53。元。如果按月每個農民繳費4.8.12.16.20元五個檔次,最高檔次的每年繳費為240元,農民有能力繳納保險費用。近年來我國農村實行稅費改革,農民的負擔在減輕,收入在增加;其次,從東、中、西三部分農民收人情況看,1999年東部農民人均年純收人2929. 28元,中部是2002. 85元,西部是1501. 5元。東部、中部的大部分農民和西部的部分農民已具備建立初步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第三,中西部農民有能力實現社會保障的主要有農業專業戶、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村私營企業主和農村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以及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如2000年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人均工資收人2824元,這一群體完全有能力實現初步社會保障。初步估計,在中國約有2/3的農民有能力實現初步社會保障。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我國農民都有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收人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國對農村五保戶由社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國農村的優撫物件享有撫卹待遇。這些可以說是我國農村的“三條保障線”。最近,我國又探索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彌補了過去救濟工作的某些不足,不僅將全體農村人口納人保障網路之中,而且使社會救濟有了執行規範的增長機制,同時也強化了農村“三條保障線”的基礎。對大多數農村居民來說,最實惠的是社會保障。對農民來說社會保險又分為保險公司舉辦的商業保險和由政府指導、社群主辦的社會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對農民和市民一視同仁,有錢就可以辦,所交的保險金的數額大,目前一般農民無能為力。由政府指導、農村社群舉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1992年民政部提出來的,在一些省***市、區***已經開展了業務活動。基本方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實行個人賬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對其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基金以縣級機構為基本核算平衡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運營;保險物件達到規定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這一做法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應該推廣。我們認為還應該作必要的補充,即在農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對實行了計劃生育的村民應該適當地多給予補貼;而對於農村集體經濟不發達的農村,應首先補貼實行了計劃生育的農民。這樣既有利於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又有利推動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三、農村社會保陣制度的構建
    1.農村社會保降的原到。首先,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則。一方面對特殊人群或一般人群出現特殊情況時保障其基本生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和老年人;一般人群的特殊情況是指一般村民受災或生病時的情況。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經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也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富裕村民可買商業保險。其次,政府經辦、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於農民科層組織程度差,所以應由政府經辦,但政府經辦不是包辦,可以實行某些優惠政策,但不應背財政包袱。如保金的利率隨市場波動分段計息,這樣可以留有餘地,當農村富裕、條件成熟時,可以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向商業保險。第三,法律法規規範原則。在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中要堅持法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用法律的形式規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操作,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律的保障。第四,堅持自願自治原則。要堅持自願的原則,讓農民為了自己的將來生活自覺投保。可以宣傳和勸說,也可以通過集體補貼和政策優惠來引導,但不能強迫命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屬於合作保險事業,要堅持內部自治的原則,要有公開性和透明度,其運作要使農民明白並放心。第五,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則。中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差別很大,不僅東、中、西三大經濟帶差別大,而且城、郊、村的差別也很大,甚至一個村的村民之間差別也很大。受經濟狀況和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認識水平的限制,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一刀切。投保金額要拉開檔次,由村民自己選擇。養老金領取也要有一定靈活性,預期壽命較短的可以提前支取,而較長的可以推後支取。第六,社群和個人共同籌資的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堅持個人賬戶積累模式,資金全部進人個人賬戶,以個人出資為主。集體根據經濟狀況一視同仁地對待每個投保村民,確定為村民投保補貼金額的數量,實現計劃生育的村民可適當多補貼一些。
    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首先,建立幫助弱勢群體生活的保障制度。堅持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社群出資相結合的籌資原則,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其次,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那些因天災人禍而一時陷人困境的村民,保障其基本生活,幫助他們走出困境。對於這部分人堅持政府幫助為主,社會和社群籌資為輔的原則。第三,推動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發展。一是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意義,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宣傳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並動員農村幹部和精英率行投保,給農民以示範。二是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優惠政策。政府要認識到在農村實施養老保險的效果優於扶貧,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如每個農民只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給予一定數額的配套經費,引導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是堅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市場化運作、法制化管理,為農民掌管好保命錢。四是實行農村社會保障的分流。即對農村中農業專業戶、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要動員他們投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方面給村民起帶頭和示範作用,促進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程序。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內容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在2020年以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要自成體系。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過去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造成的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欠賬多,農村社會保障同城市社會保障對接一步到位難度大;另一方面是由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起步晚、條件差、農民收人增長慢,農村社會保障同城市還有一定的差別。但這一時期農村社會制度的建設要留有餘地,等待條件成熟時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統一和接軌02020年以後,由於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的建成,可以考慮逐步使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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