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防***的安全小方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4日

  在生活中,當簽訂合同的雙方發生糾紛的時候,合同就是有利的法律依據,但是,合同***也常常出現,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防騙的方法,希望能幫到你們。

  合同防騙的方法

  1.牢固樹立防騙意識。合同人員應當全面加強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掌握靈活簽約技巧,牢固樹立防範意識,儘可能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2.搞好籤約前的調查工作。知彼知己,百戰不殆。要想避免上當受騙,簽約前一定要搞清對方的基本情況,切勿盲目簽約履約。對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其簽約目的、經營資格、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四個方面。簽約目的是指其訂立合同的意圖,有無潛在欺詐動機;經營資格主要看對方能否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並對其提供執照、證件等一一詳細審查核實;調查對方資信及履約能力,主要是向金融,工商部門瞭解其經濟實力,是否真正具備履約能力。

  3.掌握一定的簽約技巧。訂立合同時,有幾個原則應引以注意:一是化整為零,分散風險,標的額很大的合同分幾次履行和一次成交風險概率是絕對不一樣的;二是採取同時履行的原則,即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交貨方式、付款期限等劃成對等的幾個“子合同”,分步驟,有計劃的履行,一旦對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約,即可及時終止或變更合同;三是採取同向收發原則,即在發貨時,發往外地的貨物發貨人與收貨人同向一致,即便到達對方所在地,所有權卻未轉移,如果對方毀約,損失的不過運雜費而已。同樣在履行付款義務時,若採用票據結算,匯款人與收款人應對應一致,而不是將款項匯到對方帳號上,以免其提款潛逃。

  常見的合同***手段

  1、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裝置、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裝置費。

  6、虛假廣告、資訊引誘

  欺詐方先發布虛假廣告和資訊,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7、虛構擔保

  欺詐人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進而騙取對方的財物。

  8、抵債***

  欺詐人先與對方簽訂合同,想方設法讓對方先履行,待對方交付貨物後,聲稱自己無力支付貨款,願以產品抵貨款。對方被逼無奈,只好接受欺詐人的條件。此時欺詐人便以劣質產品抵貨款,使對方蒙受損失。

  合同欺詐的特點

  ***一***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又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與***罪所侵犯的公私財物所有權這一單一客體不同,合同***罪侵犯的是包括財產權益和經濟秩序的雙重客體。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合同義務,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按照刑法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各種方法: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其中,第5項尚待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以前,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作如下理解,是指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大肆揮霍、行賄、贈與,或者用於彌補虧空、歸還債務,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或者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合同***罪,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活動中,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利用簽訂、履行合同進行的***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常見到的是僅以單位的名義簽訂、履行合同,而騙取的公私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中飽私囊,即使用於單位也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是為了掩人耳目,對此應按個人犯罪處理。

  ***四***主觀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3]在經濟活動中,行為人違背法律規定,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這種犯罪故意可以產生在合同簽訂之前,也可以產生於合同履行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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