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7日

  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過程中要遵紀守法,合法出租房屋,給租房者營造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下面小編整理了,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出租屋業主朋友們:

  你們好!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服務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經西樵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在我村***社群***舉行“出租屋業主聯合會”管理模式。為更好地為廣大居民以及出租屋業主服務,我們承諾向“聯合會”的會員提供以下服務:

  1.向會員免費提供出租屋尋租資訊服務***資訊公共欄或網上尋租***;

  2.向會員及其租戶提供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避免法律風險;

  3.向會員提供免費的出租屋登記***備案***有關諮詢服務;

  4.免費向會員提供“在出租人外出時,出租屋發生事件的協助處理服務”;

  5.向承租人提供上門送居住證便利服務。

  出租屋業主朋友們,我們將始終秉承以增強服務素質,提高服務水平為目標,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新村居”的總體要求,努力為出租屋業主們提供優質服務。

  出租屋業主朋友們,安全、文明、美麗的村居環境使我們的生活更美好!讓我們一起攜手努力,形成人人關愛流管工作、共同參與出租屋管理的良好氛圍,讓我們努力營造更便利、更舒適、更安全的居住環境,以實際行動為“平安村居”建設做出您的貢獻!衷心感謝您的理解、支援和參與!

  西樵鎮 新河 村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二○一六年五月

  篇二

  各出租屋主:

  傳銷在我國屬於明令禁止的非法經營活動,。傳銷是一種以欺騙、脅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謀取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影響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為此,奉勸出租屋主切莫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給傳銷人員居住及聚集活動,否則將有以下不良後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禍端。傳銷傳承的是欺騙、貪婪,傳銷人員個個夢想一夜暴富而不擇手段地進行非法經營活動,導致刑事案件時有發生。他們經常是一人租房帶著幾十人居住,一旦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不僅會影響社會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屋主還將負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及連帶的經濟責任。

  二、驚擾四鄰,罵名自取。 由於傳銷分子懾於政府的打擊,慣用晝夜顛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時又瘋狂地大聲呼叫,嚴重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作息,從而招致友鄰的罵聲與詛咒,你的聲譽何在?

  三、執迷不悟,領刑受罰。 傳銷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如你發現傳銷分子利用租住你的房屋從事傳銷活動而隱瞞不報,仍執迷不悟,繼續出租給傳銷分子的,公安機關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你施行***、拘留等行政處罰。因此,為了你的美麗家園,為了你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請你認真核實出租屋入住物件,自覺抵制傳銷活動,一經發現有傳銷行為要立即報告,及時清除出租屋內的傳銷分子,積極配合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打擊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為我市保持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而作出一個公民的應有義務。

  謝謝你的支援!

  舉報電話: 公安 :110

  工商 :12315

  馬鞍山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篇三

  各位荷葉地轄區出租房業主:

  你們好!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近年來,一批外省流傳到合肥市的傳銷團伙,打著“資本運作、連鎖經營”幌子、以家庭形式的傳銷窩點在我轄區不斷蔓延。由於傳銷傳承的是欺騙、貪婪,助長和膨脹了一些人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心態,衝擊社會誠信倫理道德體系,導致刑事案件時有發生,一旦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不僅會影響社會的治安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房主還將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及連帶的經濟責任。

  一、所謂的“1040”資本運作變相傳銷的特徵:

  1、該傳銷組織在拉新人時多以考察、旅遊或代找工作為由,編織出種種能夠輕鬆賺錢發財的謊言將其騙到合肥。在觀光合肥大建設後,將大建設的成果鼓吹成“1040”工程成就,對新人進行反覆洗腦;

  2、謊稱只要在指定銀行賬號存入69800元,再發展3個下線***合作伙伴***就萬事大吉,只等自己這根線下吸收的下線達到29人,賬戶上即可收到1040萬元;

  3、小區分散居住、上課採取骨幹人員串門傳授,對有意願加入的新人採取一對一單獨授課,通過背誦授課內容和抄筆記等形式、編造種種牽強附會的歪理邪說對新人洗腦;

  4、號稱參與了某某國家祕密專案,此專案有利於中國國家重大利益且需保密,不讓當地人參加;每人可以領取一張內部手機網絡卡,成員之間免費通話;

  5、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沒收手機、來去自願。

  二、如何辨別承租人是傳銷分子?

  1、承租人是外省人員,生活設施簡陋,生活規律性強;

  2、租住小區住宅,一般以家庭成員或相熟同鄉為名住在一起,每間房屋居住人數在3-5人之間不等;

  3、無職業、不工作,很少出門;時常三三兩兩地拿著手機聚集在租住小區的廣場,行為舉止詭祕。

  三、出租房業主的法定義務:

  1、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200元-5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

  2、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未辦理登記手續,由公安分局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由公安分局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10倍以下的***。

  3、國家明令禁止將出租屋租給傳銷人員,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四、作為出租屋主應該如何防範傳銷活動?

  出租房屋時,自覺履行出租的審查義務,對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戶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來源、知道從事職業,並自覺辦理房屋出租備案登記;在出租房屋後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出租屋的管理,配合派出所、社居委對出租屋的清查登記。一旦發現出租屋內有傳銷等違法活動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所、社居委,並積極配合打擊查處,及時解除房屋租賃關係。否則,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拘留等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房業主們,參加傳銷的人員都是外來人口,他們利用閒置出租屋聚集一起從事非法活動,如不及時驅散,他們就越集越多。這些人大多數懷揣著“一夜暴富”急功近利的心態傾家蕩產或舉債湊錢來肥參加傳銷,很容易發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給社群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打擊傳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需要政府、居民通力合作。請您認清傳銷的危害,帶頭抵制傳銷,拒絕將房屋租給傳銷人員,一旦發現傳銷活動,立即報告公安、工商、街道等職能部門,參與營造打擊傳銷的強大聲勢,宣傳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傳銷。

  工商舉報電話:12315

  公安舉報電話:110

  荷葉地街道舉報電話:63522370轉8020

  紅四方社群舉報電話:63712984

  荷葉地街道打擊傳銷

  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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