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公司的減資是不是有什麼原因呢?究竟是什麼?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企業減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後若干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成立初期需鉅額資金,步入正軌後,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 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儘早恢復分紅。

  ***4***公司合併。這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

  公司減資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實踐中,一些公司通過合法的減資決議,違反法定減資程式進行實質減資,公司的信用和償債能力減弱,債權人利益受到威脅。

  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資本總額確定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險額。”這一設計的邏輯在於,經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債權人知悉其權利可能存在被威脅的可能,債權人可及時採取措施預先獲得清償或擔保,從而回避減資尤其是實質減資帶來的風險。

  如果公司股東作出減資決議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通知和通告義務,也未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減資效力如何認定?民事法律規範從性質上可分為強行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應當”二字,按學理解釋,應為強行性規範。根據相關公司法理論,強行性規範可型別化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管理型規範多因社會事務管理的必要而設立,違反管理性強行性規範的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減資程式並不僅僅具有程式的意義,將直接影響到債權人與股東實體權利的配置和行使。在這意義上,減資程式也就具有了實體價值。因此,在商談機會不對等、股東自治存在障礙的情況下,法律將涉及債權人利益的程式設定為強制性規範,可以避免機會主義行為,增強公司法領域中法律行為的效率和可預見性,以確保通過正當程式獲得正義的結果。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第一百七十八條的法律後果,但該規範關係交易安全及社會穩定,具有濃厚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違反強制性規範行為效力應受其違法性的影響,該影響是否只能表現為絕對或完全無效?筆者認為,法院主動審查認定違反強制性規範的法律行為無效可能事與願違,應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由被保護者債權人來決定違反減資程式的減資行為效力可能更符合法律目的。債權人可以提起停止減資之訴和公司減資無效之訴。公司減資尚未完成的,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減資的請求權,要求公司停止減資活動。在向公司請求未果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停止減資活動,依法履行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公司減資完成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減資行為無效,從而使公司的資本恢復到進行減資之前的狀況。

  公司減資的方式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餘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行為。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 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減資應遵守法定的程式:

  ***1*** 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減資後 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 編制資本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 變更登記。

  減資的具體方法有:①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②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法可混合使用。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減資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而作出這種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此在減資的程式中,減資協議必須經股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要公告或通知債權人,保證債權人有提出清償或要求提供擔保的機會,最後,減資後剩餘資本須符合法定限制,但其未通知債權人,因而程式上嚴重違法。另外,本案六股東的減資協議,實質上已將公司的有形資產分配殆盡;是不符合《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資本構成的立法宗旨。所以該決議應確認為無效決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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