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精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2日

  為了做好對獸用生物製品的管理,確保生物製品的質量,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帶來了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範本,一起來看看吧。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公司獸藥銷售工作必須遵守《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公司凡與獸藥相關的部門、崗位必須嚴格遵守獸藥銷售管理制度。

  1、獸用生物製品銷售要由銷售內勤根據業務員訂貨單微機列印三聯銷售出庫憑證。銷售出庫憑證要載明獸用生物製品商品名、通用名、批號、規格、生產單位、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銷售內勤電腦儲存銷售資訊,並將第一聯交會計與業務員對賬。

  2、業務員憑銷售出庫憑證到倉庫提貨。庫管員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按批號和有效期先後給予出庫。並留存銷售出庫憑證第三聯作為出庫和記錄。業務員在出庫憑證上簽字。

  3、出庫時庫管員和質量檢驗管理員要對出庫產品質量進行逐一檢驗。有外觀破損超期或其它任何質量問題的一律不準出庫銷售。

  4、零盒或零支藥品要分類,按運輸保管要求打包。獸用生物製品必須裝疫苗保溫週轉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運輸,並建立記錄。

  5、獸用生物製品送到客戶處要現場按銷售出庫憑證一一點驗,核實產品數量及相關資訊。並將銷售出庫單第二聯交客戶作為購貨憑證備查。業務員要把生物製品放到客戶指定的儲存倉庫內擺放整齊。

  6、業務員送貨必須結算現款,不得賒銷。

  7、業務員送貨回公司當天或第二天必須與財務部會記核對銷售帳,並交回貨款。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工作,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使用獸用生物製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開辦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稽核同意後方可列專案計劃。開辦生產獸用生物製品的“三資企業”必須在確定意向之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批准後,方可確定意向。

  第四條 現有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簡稱GMP***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技改方案並儘快實施,對確無條件進行改造的獸用生物製品廠要逐步轉向生產其他產品,逾期達不到GMP要求的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農業部將明令其停止生產獸用生物製品。

  第五條 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和健全質量檢驗監督檢查,配備必需的檢驗裝置和技術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從事生產和檢驗,嚴禁出售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監察室***質檢室***主任具有質量否決權。

  第六條 鼓勵和支援獸醫科研、教學及其他單位研究獸用新生物製品。獸用新生物製品的研究、中試及區域試驗,必須嚴格遵守《獸用新生物製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嚴禁未經試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用“中試”產品進行擴大區域試驗。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研究單位通過有償轉讓、有償服務或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與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橫向聯合。

  第八條 農業科研、科學單位生產獸用生物製品必須遵守《生物製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單位生產的獸用生物製品試產品批准文號及產品批准文號一律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核發,嚴禁生產和銷售無批准文號產品。

  嚴禁不符合《生物製品生產車間管理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生產獸用生物製品。

  第九條 “三資企業”的產品批准文號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核發。

  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保證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用生物製品的分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獸用生物製品分為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製品***以下簡稱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和非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製品***以下簡稱非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

  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名單由農業部確定並公告。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獸用生物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生物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由農業部指定的企業生產,依法實行政府採購,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分發。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由農業部統一呼叫,生產企業不得自行銷售。

  農業部對定點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儲存、運輸等管理制度。

  分發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分發記錄。分發記錄應當儲存至製品有效期滿後2年。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養殖場可以向農業部指定的生產企業採購自用的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但應當將採購的品種、生產企業、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具有相應的獸醫技術人員;

  ***二***具有相應的運輸、儲藏條件;

  ***三***具有完善的購入驗收、儲藏保管、使用核對等管理制度。

  養殖場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採購、使用記錄,並儲存至製品有效期滿後2年。

  第八條農業部指定的生產企業只能將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銷售給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符合第七條規定的養殖場,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

  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可以將本企業生產的非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直接銷售給使用者,也可以委託經銷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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