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怎麼公證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繼承人想要放棄遺產繼承,簽訂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協議書後,想要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怎麼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1、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放棄繼承權公證費用

  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5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囑、遺贈: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放棄繼承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繼承權放棄後恢復,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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