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很多情況下公司會選擇合併,也是為了應對風險,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司合併對股東權益有什麼影響的內容,歡迎閱讀。

  

  現代企業通常採用法人治理結構來管理和運營公司,而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兩者分離,這就導致了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促使佔有控制權的經營者為其實現最大利益的問題[3],或者說如何平衡股東和董事之間的利益衝突。董事作為獨立的主體和理性的人,必會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時也可能使公司股東權益受到侵害。

  此外,建築於投資回報率與風險承擔係數相一致基礎上的“資本多數決”原則構成了公司議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資本平等,對於提高公司決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東有機會憑藉手中的表決權優勢操縱公司運營,使大股東的意思能輕而易舉地上升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東的利益於不顧,導致了控制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

  部分股東不同意公司合併應對辦法

  依照法律的規定,有限公司的合併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那麼,公司合併決議通過,但反對公司合併的股東該怎樣處理呢?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合併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選擇依照最終的決議,參與公司合併。另外,對公司合併決議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公司合併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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