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6日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但是有些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中止探望權的情形的內容。

  探望權中止的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並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

  探望權的消失有下列三種情況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權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已經成年。

  探望權的特徵

  ***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三***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四***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不能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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