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合法的解除勞務派遣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勞務派遣工可以在用工單位轉正後,要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務派遣工應該怎麼辦,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怎麼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解除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

  本條是關於派遣關係中勞動合同解除情形的規定,這有利於解決實踐中勞務派遣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於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的缺陷

  一般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任務為為期限三種。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也就是說,作為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在兩年以上。並且對被派遣者做了一個最低工資的保護,即使沒有工作的時候,派遣單位也應該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注意事項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在 。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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