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政府補貼收入?

General 更新 2024-05-23

政府補助如何確認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問:我公司收到政府補助,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那麼是收到政府補助一次計入當期的收入總額交納企業所得稅,還是以後分期確認收入,分期計入確認收益的期間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規定,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對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貴公司的所收到的這種政府補助,應一次性確認收入。

政府補助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資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餘額或者費用的扣減。淨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餘額或者所補償費用的扣減。政府補助準則要求採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更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並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要求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遞延收益”科目就是專為核算不能一次而應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而設置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後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後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只所以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是因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政府補助,形成經濟利益流入的組成部分,但由於是無償的,又不符合銷售收入或提供服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者通過“遞延收益”科目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938384.htm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收益的確認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這主要是考慮所得稅的影響問題。1、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補助,應該確認為遞延收益。取得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購買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2、該遞延收益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分期計入當期損益(資產使用壽命多少個月,就分多少個月分擔,計入收入——營業外收入)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3、該資產若提前報廢,或處置,則剩餘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轉入營業外收入。

享受政府補貼的收入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下稱《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通知》第二條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若你公司收到的補貼資金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而且以後年度的稅務處理嚴格按照後《通知》第二、三條的規定執行。根據珠海市國稅局《居民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資料報送工作指引》(所便函[2010]5號)第七條規定,上述業務屬於納稅人自願報送類涉稅事項,由納稅人自行準備、備查的事項,可選擇在彙算清繳期一併報送。

企業怎樣能獲得政府補助

來源::中國稅務報日期: 2012-12-20問:形成無形資產的政府補助,每年攤銷額是否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隨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遞延收益同時調整,不形成可抵扣遞延所得稅差異? 答: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判定,該補助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 如果該補助屬於不徵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的無形資產的攤銷不能稅前扣除。企業分期轉入的營業外收入不需再繳納企業所得稅,每期應納稅調減。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將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 如果該補助屬於應稅收入。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補助形成的無形資產對應的攤銷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以後分期從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額,不需再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做納稅調減。取得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一般情況下,與會計賬面值一致。該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符合稅法規定,該攤銷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企業不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政府補貼收入怎樣入帳問題

1、政府扶持資金是一種專項資金,可以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如果記入該科目,就不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繳納問題。

(1)收到扶持基金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招商扶持金

(2)企業為招商發生費用支出時

借:專項應付款--招商扶持金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這筆款項也可以計入“補貼收入”科目,如果計入補貼收入的話,不交營業稅,但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計算繳納所得稅。

3、所以,既然政府以扶持基金的名義給你公司撥款的,還是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比較好,既不交營業稅,也不用繳納所得稅。

怎樣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簡單來說與資產相關就是你買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等,政府鼓勵你而給你的補償,與收益相關的就是你沒有構建固定值資產比如你把糧食比較好政府讓你賣給軍隊,價格低於市價,和市價差額政府補助你,就叫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分錄取得時候與收益相關且相關事項已經發生,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若相關收益期還沒有開始,需要以後期間攤銷.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直接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在後續折舊期間攤銷,處置時候沒有攤銷完的一次性轉入營業外收入。

怎麼區分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

捐贈收入是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接受的捐贈收入,將其計入資本公積核算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2006年發佈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和2013年發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接受的捐贈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再進行調增納稅所得額。目前《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廢止,但實務中很少應用。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與捐贈收入和會費收入一樣,政府補助收入也屬於非交換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補助收入和捐贈收入的會計處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補助所獲得的資產通常為銀行存款,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補助所獲得的資產為非現金資產,其計量與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計量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不少政府部門為了支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資金用於某項項目的研究活動,而民間非營利組織則需要將科研成果提交給政府部門,或者政府部門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按期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而民間非營利組織則需要向政府部門或者公眾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務,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購買勞務。如果政府部門所提供的資金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務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則此項交易應當屬於交換交易的範疇,而不屬於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政府補助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要全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徵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裡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餘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餘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怎樣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主要看政府補助的用途,如果用來構建固定資產等有使用壽命的長期資產,那麼就與資產相關,需在固定資產等相關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開始分攤於使用壽命,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用來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則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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