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指的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檢察院起訴和公訴是什麼區別?都是什麼意思?

是一個意思。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以單位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而不需檢察機關人員在場。

公訴是什麼意思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包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兩步。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1.犯罪事實、情節是臺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川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訴,而應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的所有證據一併移送,對不宜移送的證據,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3)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等等。

審查起訴則按照以下幾個步驟進行: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2.審閱案卷材料。3.訊問犯罪嫌疑人。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5.補充偵查及作出決定。

法庭中公訴人指的是什麼人?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引 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工作,既是一門充滿鬥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更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門面工作;公訴人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檢察機關的形象代言人。要成為一名優秀的公訴人,就要爭做“學習型、敬業型、實幹型”地公訴人。

什麼是公訴?

即由國家提起的訴訟,稱之為公訴。如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指控某人犯有某罪唬即為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為檢察院。

什麼是公訴?公訴是指?????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什麼是公訴?

即由國家提起的訴訟,稱之為公訴。如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指控某人犯有某罪,即為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為檢察院。

公訴,作為起訴的一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專門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控訴機關,應當謹慎地行使控訴權,保證犯罪行為得到應受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護人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訴訟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提起訴訟必須進要進行全面審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對於需要起訴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public prosecution 自訴的對稱。對犯罪具有追訴權的國家機關,檢察院職能。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時,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中國,除告訴乃論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凡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後,如認為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即移送人民檢察院。 代表國家依法出席支持公訴的稱為公訴人。在中國,根據規定,公訴人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擔任,助理檢察員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代理檢察員行使公訴人的職權。世界上許多國家大都以檢察機關為公訴機關,但有的國家同時還賦予其他機關提起公訴的權力。如美國除由檢察官起訴外,重罪案件則由大陪審團提起公訴;在英國,原則上任何公民都可起訴,實際上則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由警察部門起訴,有些案件則必須先取得總檢察長或檢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訴。 公訴與自訴的不同是:①自訴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則由代表國家的檢察長或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②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原告;公訴案件中檢察長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③自訴案件不論在審判前或審判中,當事人隨時可以和解或撤訴,法院可以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反訴;公訴案件則不能以和解或調解的方法解決,被告人也不能向公訴人提出反訴。但檢察長如果認為已提起的公訴根據不足,可以撤回起訴 公訴案件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後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進行裁判。在以上過程中,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

提起公訴是什麼意思,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公訴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2] 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訴訟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提起訴訟必須進要進行全面審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對於需要起訴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訴:

(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

(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併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檢察院的公訴科和起訴科是什麼意思

是一回事 公訴科是負責審查案件並對案件提起公訴的部門 是檢察院最主要的業務部門和智能部門

公訴的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於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報送相應的上級或者移送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後,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反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移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裡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總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這種文書是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製作的,因而通常又稱之為公訴書。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重要的司法文書,它具有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功效,足將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書面憑證,是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得以行使審判權的法律依據,也是宣傳法制、教育群眾的生動教材。因此,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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