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是個什麼樣的人?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只許州官放火裡的 田登是個什麼樣的人

宋朝有個州官〔管理一州的最大的官〕,叫田登。田州官欺壓百姓,橫行霸道,蠻不講理。他還有個毛病,頂恨別人直接說出他的名字,認為這是“犯上”,對自己太不尊敬了。他叫田登,不單“登”字兒不許說,就連那些跟“登”一個音兒的字兒,像什麼“噔”、“燈”也不許人家說。要是手下人沒留神,說出了 “dēng”這個音兒,田登二話不說,馬上叫人把這位拉下去,狠狠地打一頓屁股。這麼著,手下人沒一個敢說“dēng”這個音兒的。這倒成了田州官的一條法律了!

這年正月十五燈節〔就是元宵節〕,田登讓人在城裡貼出了告示, 上面寫著:“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怎麼“放火”三日吶?原來,本來應該寫上“放燈三日”〔“放燈”, 就是元宵節晚上家家戶戶點上花燈,讓大夥兒整夜看著玩〕,可這“燈”不是跟“登”同音嗎,一想到田州官的板子,誰還敢寫“放燈”呀?這麼著, 滿處的告示上,都寫成了“放火三日”!

老百姓一看,又是氣又是笑。過個燈節,連“燈”字都不準提,這叫什麼世道!有人就借這個事兒,乾脆編了一副對聯:

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這兩句,後來成了膽成語,一直流傳到今天,已經有八九百年了。人們常拿這兩句話,形容那些橫行霸道、欺壓百姓的壞官兒。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田登為郡守》 中的田登是個什麼樣的人

其實1,5樓說的對,田登(1463-1514) 字有年,成武縣永固里人,1496年(明弘治九年)中進士,官至監察御史。

田登為官清正廉明,執法嚴峻。初任樂亭知縣,關心民間疾苦,注重教育,深受士民愛戴。1499年(明弘治十二年),升任南京江西道監察御史。他說:“御史的職責就是振紀綱,辨邪正,監察是自己的工作,進言是自己的責任,決不能玩忽職守。”他常常根據當時所行政令的得失,向皇帝提出自己的意見。他的意見多被採納,受到皇帝嘉許。南京時稱“南都”,設有一套和北京相同的官僚機構。南京官僚雖然沒有實權,但有的卻依仗職位為所欲為,這時卻懾于田登執法嚴峻不敢肆行枉法了。田登審理獄案,不拘泥文卷,注重實情,平反了一些冤獄。1504年(明弘治十七年)考績,田登為最好,受到了褒獎。1507年(明正德二年)田登出任南京河南道監察御史。當時吏治腐敗,軍伍中的錢糧管理制度大多廢馳,侵吞糧餉事件時有發生。要整飭這種局面,朝廷認為“非御史有風力者”不可。田登便被委任清理江北、淮陽、廬鳳、安慶等府及滁、徐、和三州各軍衛所有司、軍伍文卷。他到任不到一年,便清查出各項埋沒、侵吞錢糧數以萬計,受到稱揚。正當田登將被重用的時候,宦官劉瑾把持了朝政。他殘害忠良,廣收撫賂。田登無力抗爭,又不肯同流合汙,便託疾辭官,家居事母,經常與親友以詩酒相娛。其詩文多抒發抑鬱不平之氣,著有《吟呻一覽集》。1514年(正德九年)九月五日病逝。

被冤的好慘!!!

放火三日(古文翻譯,原文)

原文

放火三日(也叫《田登作郡》)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遊觀,吏人遂書榜謁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選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

注:

作郡:做郡太守。

諱:避諱。

笞(chī):用鞭、杖或竹板子打。

許:准許

榜:公告牌

遂:於是。

謁:高掛

譯文

田登當太守,忌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由於他名字的“登”與“燈”諧音,他不許別人說與“登”同音的字)。觸犯了的人,必定(讓他)大怒。官吏、兵卒大多(因此)被鞭打。於是全州都把燈稱為“火”。上元節放燈籠,允許人進入這個州遊玩觀燈,官吏於是寫了公告上掛在集市上說:“本州照例放火三天”。

田登是哪個成語中的人物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中國有多少人叫田登位

全國共有 24 個田登位

地區

北京市(0人) 天津市(0人) 河北省(0人) 山西省(0人)

內蒙古(0人) 遼寧省(0人) 吉林省(0人) 黑龍江(0人)

上海市(0人) 江蘇省(0人) 浙江省(0人) 安徽省(0人)

福建省(0人) 江西省(0人) 山東省(0人) 河南省(0人)

湖北省(5人) 湖南省(2人) 廣東省(0人) 廣西(0人)

海南省(0人) 重慶市(1人) 四川省(2人) 貴州省(5人)

雲南省(8人) 西藏(0人) 陝西省(0人) 甘肅省(1人)

青海省(0人) 寧夏(0人) 新疆(0人) 其他(0人)

打一成語北宋時,有個洲的太守名叫田登,為人專制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zhǐxǔzhōu guān fàng huǒ,bùxǔbǎi xìng diǎn

指反動統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為,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

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可是你“~”。我們偶說一句妨礙的話,你就說不吉利。 ★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七十七回

田登為郡守翻譯

田登擔任一個郡的太守,對別人說到他的名字感到憤怒,觸犯的人必定用竹板打,於是整個州的百姓都把“燈”叫做“火”。正碰上元宵節放花燈,官吏在集市上張貼告示,說:“本郡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諺(yan)語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源於此。

原文

田登作郡守,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舉州皆謂“燈”為“火”。值上元放燈,吏揭榜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此。(選自《古今譚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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