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什麼是治安處罰

所謂治安處罰,就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通常有警告、罰款、拘留等。

什麼是治安處罰 什麼是處理

一、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二、關於警告:

警告,行政處罰中精神罰的一種具體形式。是指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作出的書面譴責和訓誡。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制裁性質。警告的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促使其引起應有的重視和警惕,盡力避免再犯。

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警告屬於處罰最輕的一種。警告的適用極為普遍。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當違窪法行為比較嚴重時,則可以同時適用警告以外的其他處罰形式。警告一般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必須向本人宣佈並送交本人。治安處罰中的警告決定書還須同時交給受處罰人所在單位和常駐地派出所。

受治安處罰人員是什麼意思?

受治安處罰人員就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治安處分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實施治安處分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家行政紀律方面的法律規範

2、實施主體不同

治安處分的主體是公安機關,

行政處分是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3、適用客體不同

治安處分適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得的處罰。如違反社會安全的行為;

行政處分則適用於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和違反內部紀律行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不服從上級決議、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等等。

4、法律性質不同

治安處分是一種外部制裁行為;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制裁行為。

5、適用對象不同

治安處分的相對人是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處分的對象則限於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或違反內部紀律行為的國家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6、處罰形式不同

治安處分的形式,主要包括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照)、行政拘留等多種形式,並可由法律法規、規章依具體情況而設定;

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九種。

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啊

行政處罰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浮 ⑴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我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⑵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複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⑶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佈的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⑷規章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處罰三者有什麼區別?

前兩個是一個意思,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所採取的處罰。

而公安行政處罰則含蓋範圍較廣,就是違法公安行政管理法規的所應做的處罰,比如說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非治安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 和 行政處罰 有什麼區別 5分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恭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學理上:   一、人身罰   1、行政拘留,也稱作治安拘留。   2、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   1、責令停產、停業。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財產罰   1、罰款。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四、申誡罰   1、警告。   2、通報批評。   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行政拘留是什麼意思,與治安拘留有和不同

兩者是叫法不同的一回事,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執法依據都《治安管理處罰法》。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警告有什麼影響

1、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其沒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效力。

2、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刑事犯罪案件才會有案底,記入人事檔案。

所以你問的問題儲

1、這個記錄不會記入檔案

2、這個記錄不會影響今後入黨

3、不會影響一般公務員的政審,特殊的公務員可能會影響,比如進入中紀委等部門,政審是非常嚴格的。

4、不會有電子記錄,全國各地查不到。

PS:我所說的非常嚴格的政審,例如進入中紀委等特殊,政審是要追溯到你小學的,會走訪你小學的老師和同學,甚至會看看你小學有沒有打架,欺負女同學之類的。。。。。。。他們自然有途徑查到你的任何資料。

一直沒弄明白: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嗎?

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二、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三、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四、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攻。

附:在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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