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質押背書?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質押背書和背書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被背書人)並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一般的背書,是導致票據權利的轉讓,即被背書人通過背書行為,取得票據權利。

什麼是質押背書?

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上例中,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頂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裡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商業匯票的背書中的質押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票據法》,匯票的背書人,可以將匯票權利作為質物,質押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就成為質權人。

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係,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係。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後,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什麼是質押背書,希望懂的朋友能夠簡單明瞭,幫忙舉例說明一下。

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

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票據權利就歸屬質權人,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就返還質押財產。

質押背書的票據為什麼可以再進行委託收款背書? 20分

1.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轉移,被背書人沒有取得票據的權利,被背書人只是背書人的代理人,所以不屬於轉讓背書。

2. 什麼是轉讓背書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是什麼意思?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空白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按其附帶的記載劃分有限制性背書、委託收款背書、有條件背書、質押背書和部分背書(分割背書) 5種方式。

背書的目的:轉讓票據權利、委託收款、質押票據。

背書的作用:表明意向、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證明前手真實性。

質押背書到底是什麼意思,能舉個通俗易懂的例子嗎

,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質押 如何背書?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上例中,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裡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

一、實現質權是指,此處的被背書人,也就是匯票的質權人,依法處理其手中的匯票,並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押就是你欠我錢,然後你把一樣值錢的東西交給我作押,當你不能按時還錢時,我就可以處理該值錢物,並可對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此處該值錢物為匯票)。它與抵押不同的是,質押物必須要將該物轉移債權人佔有,抵押不廠要。

三、原票據所有權人把匯票背書質押後,票據就轉移到質權人手中;而匯票背書轉讓,必須是原票據所有權人將匯票交給新的票據所有權人手中,但匯票質押後,原票據所有權人已喪失對票據的佔有,所以也就不能進行背書轉讓了

如何理解“質押背書具有抗辯切斷效力”?

所謂切斷抗辯效力是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據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將票據“質押背書”轉讓給D企業,C企業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並簽章。在本案中,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D企業並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如果C不能履行債務而由D行使質權,D取得票據權利,此時D向前手B行使票據權利的時候,B不能以BC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D。

什麼叫“背書”?“銀行背書”,“信用背書”等是什麼意思?

背書,endorsement

1.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空白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按其附帶的記載劃分有限制性背書、委託收款背書、有條件背書、質押背書和部分背書(分割背書) 5種方式。

背書的目的:轉讓票據權利、委託收款、質押票據。

背書的作用:表明意向、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證明前手真實性。

2.現在興於臺北,意思是有的產品需要推廣,有相關人氏幫商家代言,推介。

3.或者指介紹宣傳一些好的東西。

該詞來自金融術語,英文endorse(ment).大陸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義,在民主選舉中,經常使用“背書”來指代某位比較有人望的政治人物公開的支持某位候選人,以期待“背書人“將其政治資源在選舉的過程中臨時的被該候選人借用,而大陸社會缺乏這種選舉文化,所以背書的引申義不存在於大陸文化圈之中。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後簽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轉讓等, 在臺灣經常使用其衍生意義,指認可、支持。如:為某人背書,意思就是對某人的話表示認可和支持。現在網絡上說:在某事上甲人(集團)完全支持、擁護或服從乙人(集團),也有時形容為甲為乙“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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