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證如何辦理?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辦收養證需要什麼條件?

(一)申請

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二)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發收養證

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即可以決定是否准予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收養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收養人應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對於地震中的孤兒,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收養法》還規定: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的限制;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第10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14條規定,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一般條件的限制。把收養法關於收養人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具體適用於每一個具體的收養人。 一、領養兒童的步驟 想要領養因地震災難而變成孤兒的孩子第一步就是要找到當地的公安局出一份證明這個孩子是孤兒的證明,同時領養的雙方夫妻年齡必須在30歲以上,且需要經過民政局考察,領養者具有撫養能力及教育能力,而且民政部門還需要在報紙上登出孩子是無人認養的公告,60天后沒有人有異議,領養手續才算辦好。 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認養還有待於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至於認養條件,目前國家《收養法》中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是針對普通孩子的,如果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就不需要滿足無子女和年滿35歲這樣的條件,但民政部門會對認養家庭進行綜合評估,家庭經濟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評估之列,目的就是為被收養的孤兒尋找一個適合他們成長的家庭。 二、辦理收養地震孤兒手續需提供的證明: 1、領養申請書; 2、收養人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 3、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情況說明; 4、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精神病和傳染病); 5、收養人經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收養人雙方年滿30週歲,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7、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告的證明; 8、收養查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養登記前,應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收養證怎麼辦?

【由中國法律援助網譽博在線提供編輯整理】

根據《收養法》中有關規定,想要領養孩子,收養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哪麼領養人如何辦理領養證了?

1、收養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的證明;

2、民政局負責刊登公告60天; 3、公告期滿後收養人提供相關材料: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所在單位、村委會出具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收養人、被收養人單照及合照;患不育症的,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不育證明;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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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譁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hi.baidu.com/...e.html

如何辦理收養公證

如何辦理 收養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領養別人的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和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推薦閱讀: 協議書 權問題 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8、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 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 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 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並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7、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收養親戚家的孩子怎麼辦理收養手續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怎麼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

(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後,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2)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3)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才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如何辦理收養證?

領養證當地的公安局發

形成事實收養辦理收養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以廈門市為例,根據廈門市民政局網站資料,www.xmmzj.gov.cn/...50.htm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②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③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②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⑥ 對於雙方年滿三十週歲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我市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⑦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⑧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⑨ 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3、收養孤兒: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 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

③ 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④ 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生父母死亡證明、戶口簿註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3)被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

領養證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收養人應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對於地震中的孤兒,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收養法》還規定: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的限制;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第10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14條規定,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一般條件的限制。把收養法關於收養人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具體適用於每一個具體的收養人。

一、領養兒童的步驟

想要領養因地震災難而變成孤兒的孩子第一步就是要找到當地的公安局出一份證明這個孩子是孤兒的證明,同時領養的雙方夫妻年齡必須在30歲以上,且需要經過民政局考察,領養者具有撫養能力及教育能力,而且民政部門還需要在報紙上登出孩子是無人認養的公告,60天后沒有人有異議,領養手續才算辦好。

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認養還有待於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至於認養條件,目前國家《收養法》中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是針對普通孩子的,如果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就不需要滿足無子女和年滿35歲這樣的條件,但民政部門會對認養家庭進行綜合評估,家庭經濟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評估之列,目的就是為被收養的孤兒尋找一個適合他們成長的家庭。

二、辦理收養地震孤兒手續需提供的證明:

1、領養申請書;

2、收養人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

3、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情況說明;

4、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精神病和傳染病);

5、收養人經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收養人雙方年滿30週歲,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7、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告的證明;

8、收養查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養登記前,應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有收養證怎麼上戶口

有收養證的,由戶主帶上收養證及戶主的戶口本、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戶口落實即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收養近親小孩怎麼辦理收養證

辦理收養手續的,應當持相關材料向民政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局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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