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哪些部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的行政科室,如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等

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指哪裡

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是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下設各具體辦理保險業務的事業單位,如社會保險(局)、醫療保險管理(局),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區別

工傷認定中“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目前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新工傷保險條例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什麼部門?跟現在的社保局有什麼關係?

原《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則稱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實際上是一回事,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合併改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面改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下設一個具體開展工傷保險業務的事業單位,如社會保險中心(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局),就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指導、監督下開展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工作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什麼單位

有人認為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是社會保障局,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的是地方社會基金管理中心,該中心本只是隸屬於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業單位而非行政機關,但是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了某些行政職能。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的就是社會保險局,那麼社會行政保障部門就無法或者說沒有必要責令經辦機構改正其非法行為了。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指什麼部門

加強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的聯繫,增強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自覺性,解決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少、力量弱的問題,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有效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監控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以及推動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勞動保障監察的主要內容是:(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徵繳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工傷認定中“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指哪裡?

1)工作地點地區的部門、2)用人單位地區的部門。可以選擇其一申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哪些部門?

這位朋友你好!

我是大連的王律師,遼寧鑫諾律師所高級律師王福營,你可以搜索我的帖子,或者給我打電話0411-81995473。你的問題我認為: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是各地政府機構裡面管勞動和就業的機構,既國家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各地的局等等。前面各位朋友已經說到,此不贅述。

2、我感覺你更關心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公正怎麼辦的問題。我國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送達的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

3、你所說的是勞動部1994年的一份文件,現行有效,而且後來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一個司法解釋,與你的問題相關的內容,規定基本一致。符合條件的,法律都會保護和支持。如果因為其他原因造成裁決或者判決不公正,都可以通過起訴或者上訴的手段進行救濟。【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01.04.16

【實施日期】2001.04.1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唯一標誌】35573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762篇 相關論文27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6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4號)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81篇 相關論文2篇)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09篇 相關論文1篇)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28篇 相關論文5篇)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5篇)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哪個部門?

社會保險事務局

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勞動工作。 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監督指導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工作;

監督檢查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執行情況;

查處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對外勞務合作機構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管理失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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