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陪產假多少天?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2016重慶陪產假是幾天?

最多就一個月。短的一個星期。看你公司批多少給你咯。

重慶陪產假多少天 重慶陪產假是怎麼規定的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請問重慶陪產假有多少天。

成都市的男的陪產假多少天? 急!急!急!急!急! 《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重慶市勞動法規定的男方陪產假是多少天、最新規定

男方可以享受7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重慶:男方可休陪產假15天 期間工資福利怎麼算

陪產假,又稱陪護假、護理假,是女職工生育期間,給予配偶照顧女職工的假期,由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假期應視作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早飯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即可以享受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重慶老公有陪產假麼

看什麼公司,不過都會有幾天吧,

重慶的產假天數是多少天?是否含法定節假日?

產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在98天產假中扣除);晚育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女職工產假按自然天數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關於2016重慶地區職工生二胎如何休產假?及配偶陪產假是怎麼分配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經修訂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照不低於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但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前兩者規定相加,女職工產假為128天;配偶護理假為15天。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重慶市新陪產假與法定假重合怎麼辦?

陪產假含法定節假日與公休日,在陪產假期內趕上了法定假一般不另續增假期。

重慶市新規定產假帶薪休假天數是多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實施)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加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晚育的獎勵天數。重慶市的獎勵20天。《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32號公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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