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簽字有效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合同只有一方的簽字蓋章有效麼?

有效的。合同成立只要當事人1.有行為能力;2.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3.合同內容合法;4.合同標的確定、可能。而合同生效則不同,通常情況下,合同簽訂時即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這類合同就需要等到條件發生、期限到達才能生效。您這種情況只要您簽字了就算雙方都簽字了,一般情況下就生效了。

請問合同一方簽字後另外一方長時間沒有簽字,是否還有效?

1.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工資禒 2.勞動合同是簽訂雙方發生糾紛時的有力證據,雙方應該同時簽字才生效。現在你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已經簽字,等於把合同是否成立的主動權送給公司方。

3.合同應該同時簽訂,且雙方各執一份。你可向勞動部門反映公司的違規操作行為。

買賣合同只有一方簽字有效嗎

這需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兩份完全一樣的合同。每份各只有一方簽字,是否有效?

我笑,要是一方把合同燒了然後不認,另一方罰證據證明雙方都簽了字麼?

得雙方把各自簽字的合同寄給對方或者傳真給對方才算合同簽訂,自己簽字的版本拿在自己手裡和廢紙一樣。

只有一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能生效嗎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或稱法律效力。

從以上定義可知,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不能脫離合同成立的時間而獨立確定,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在合同法理論界,學者們對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形成兩種迥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們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非當事人的意志所能決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一方簽字一方用簽章有效嗎

如果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則單位蓋章、個人簽名是可以的。

如果雙方都是單位,如果一方不蓋章,則簽名的人應當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單位特別授權的代理人。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只有一方蓋章沒有雙方蓋章有效嗎

1、簽字與蓋章滿足一項,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委託書中有乙方簽名蓋章,委託成立,合同有效。如無乙方簽名蓋章,合同效力待定,乙方追認,合同有效,乙方不予追認,合同無效。

順祝吉祥於西寧

合作協議是否簽字就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裡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那麼,您的合同成立了,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裡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裡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準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儘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裡:”(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決定了,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復

王世龍律師

這樣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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