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部門規章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藥註冊辦法

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範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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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什麼什麼轉基因食品的法規,忘記叫什麼名字了……

100分啊100分……

《食品安全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佈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細則規定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佈。

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食品安全標準包括的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範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係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係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食品的標籤、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係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準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鹼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驗規程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操作流程或程序,採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規程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所以要對檢測或試驗的原理、抽樣、操作、精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驗方法或規程作出統一規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研究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已經制定的,應該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現在我國監管食品的部門都有哪些

你好,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食品的主管部門。但是,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管理要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 ,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管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監管由中央軍委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因此,綜上所述,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主要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另有農業部門(包括畜牧部門管理畜禽、海洋漁業部門管理養殖、林業部門管理稀有動物及鳥類)、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衛生部門(負責消毒餐具的監管)、工商部門(打假)、鹽務主管部門(食鹽專營管理)、食安辦(協調、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公安部門(對食品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偵查)、水務或水利部門(對生活飲用水及自來水進行管理)等等。

食品安全主要涉及哪幾個行政管理部門

主要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日常監管。根據問題食品的種類和生產加工領域,還涉及到工商負責查處製售問題食品的生產企業,質量技術監督負責質量檢測,如果是屬於農產品,即米、面、油、蔬菜、茶葉等由農業部門監管,如肉、蛋、奶等動物產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如果是涉及到有消費者食用後出現不良反應,需要衛生部門配合做出病情診斷,如果是重大事件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要公安部門配合。

食品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食品企業安全生產的制度都有哪幾種? 跪謝。。。。。。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是首要的,其次可以查看具體食品的標準要求、生產許可審查要求、食品企業衛生規範、食品從業人員管理管理規定、具體食品類別的企業生產規範,還有很多更細緻的規定。

食品安生生產的制度是你們自己企業制定的,當然需要符合上級規定要求,建議自己編寫的話可以從原料控制、生產控制(關鍵控制點)、人員衛生控制、環境衛生、產品檢驗等方面著手。

總之太繁瑣了,不同食品也有不同的具體規定,沒有辦法簡單說明白的。

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有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註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註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準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燬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

目前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來規範養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 標籤、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標誌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三)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 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 標籤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 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 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複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複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佈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細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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