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

General 更新 2024-05-27

簡述亞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一)亞里士多德關於國家的起源,本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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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的目的是“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是成立獨立的第一個西方政治思想家科學體系,代表了古希臘奴隸主認為中產階層的利益。他製作的城市國家,做了系統的論述的性質和目的。

1。原因。亞里士多德認為,基於人性的國家產生的,因為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人有一種天然的渴望導致一種道德的生活。

2。生成狀態的過程。亞里士多德認為,該國自然賦予人的本性在全國各地的生活,但凡事都有發展過程的本質,只有當它發展到最高階段之前,充分揭示其自然,社會以及。亞里士多德說;國家經歷家庭,村莊在生產過程中,並最終形成了完整的先進的社會,它是最充分體現人性化。只有個人作為城邦的一部分,以滿足其自給自足的生活。

3。城邦的性質。亞里士多德認為,國家是至高無上的廣涵的社會群體,這是許多不同的分子和產業功能的集合,是由許多公民的一個有機的整體不參與佔領每個家庭,其中包括。

4。城邦的目的。亞里士多德認為,人的社會生活,包括很多元素,有一個城市國家,不僅方便交流,以防止損壞對方,等等。城邦的目標是實現道德上的善,每一個城市國家協調功能,導致一個優秀的人的生命。個人與城邦的主要和最終目標是追求美好的生活。這是不同於其他社會群體城邦的本質。

5。含義學說。亞里士多德首先討論了一系列重要的課題來源,性質和國家,如政治學意義上的目的,為建立這門學科的理論基礎。

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優缺點

我覺得亞里士多德是個壞人,說什麼要有奴隸制度,還講錯了那麼多的觀點,我喜歡伽利略!!!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亞里士多德指出,服從良法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樂於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來的法律,其二是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絕對良好的法律,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蓋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會情勢的變更很多時候也絕非法律所能預測。因此,只能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而這種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實就是符合正宗政體的正義之法。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義。至於何謂正宗政體、變態政體,用亞氏的說法,“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政體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的利益都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這些變態政體都是專制的(他們以主人管理其奴僕那種方式施行統治),而城邦卻正是自由人所組成的團體。”按照上述標準,政體大體可分為六種,其中有王制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等正宗政體,與之相對應的變態政體分別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惡法而治。他簡單地將良法的判斷標準與政體等同,認為凡是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變態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惡法,不合乎正義。這種看法確實有一定道理,因為法律總是和相應國家的政體相適應,是根據政體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一個變態政體(如寡頭政體)能制定出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時,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也頗值得商榷。因為政體的良好並不必然決定其制定出來都是良善之法。換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決定因素或判斷標準並不侷限於政體一端,物質生活條件、人口環境以及特定時代人們的價值觀、正義觀等都會對法之良善產生影響。此外,亞里士多德對法治內涵的解釋,還牽涉到另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即一個公民面對國家制定的“惡法”(何謂惡法,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其價值評判標準,一般認為違反基本人權的法律即屬惡法)時,應該如何行動。對此,法學家、思想家們爭論了上千年,它不僅牽涉到國家與公民的權力義務關係,而且不斷拷問並衝撞著何謂法律、何謂正義、何謂自由等基本範疇的內涵。現在,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承認,應該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應獲得尊重,但是這種尊重並不是無條件的,如果法律規定違背了基本人權,公民就可以不遵守這類法律。進而,法是否因其惡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眾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義價值,單純強調法的形式,將會導致價值虛無主義,可能重蹈納粹的覆轍;但一味強調法律的價值,按照單一標準評價法律的善惡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因為正義本身就是一個人人各有想法的東西。過分強調單一價值,將導致法律穩定性的喪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為社會規範的作用。

試論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較?

柏拉圖重視統治者對智慧的運用,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著對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強調理性的作用,只是通過不同的治理手段而達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1、柏拉圖的人治思想:柏拉圖《理想國》中一個核心觀點便是主張賢人政治,即“哲學王”統治。這種統治的基礎是學者所設想的知識精英統治社會的理想。柏拉圖的賢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學家的智慧治理國家。《理想國》反覆強調這種賢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優越性,法律遠不能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輕視法律是柏拉圖早年的思想特徵,但柏拉圖並沒有完全否認法律的作用能夠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圖在以人治思想為特色的《理想國》中也論述法的問題。

但在柏拉圖的晚年時期,它的法律思想開始轉變,由於統治國傢俱有最高才智的人難以找到以及實踐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並認為“法治國”是統治人類的第二等好的選擇,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單靠教育是不行的,因為人的本性只考慮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須有法律來制裁或者懲罰人們的不善行為。柏拉圖後來論述的法治理論開創了西方法治理論的先河。柏拉圖稱,法治的關鍵是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統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約,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麼不管在這個國度裡有多少法律,也談不上什麼“法治”。法治的基礎基礎基礎基礎是節制。以法治國不僅要有法可依,還要做到人人自覺守法。普遍的守法觀念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

2、亞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種治道,其源頭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政治。亞里士多德是一個可以超越但卻無法繞過的人物。他對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貢獻在於: 首先,他是提出法治優於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還最早提出並闡述了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良法之治與法律至上。在其經典著作《政治學》裡,他給出了關於法治的經典語義解釋:“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服從服從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其實也是法治的兩個基本屬性:法治之法應是良法,法應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專制政體的法律是“惡法”,服從“惡法”不能稱作堅持法治,亞里士多德堅持柏拉圖“惡法非法”的主張。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具體體現在立法、執法、守法的各個環節之中。國家的執政人員要嚴格實行法律,要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他在《政治學》中對比和權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認為法治優於人治的地方在於:A,法律是經過眾人的經驗審慎考慮後製定的;B,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有公正性;C,法律具有穩定性;D,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E,人治容易誤國家大事,F,時代要求實行法治。 亞里士多德主要強調了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的關係。其觀點是:法治之法應具有特定的道德價值。首先,法治之法應以理性為基礎。其次,法治之法以善為其終極追求。再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為其基本品格。

3、總之:

柏拉圖構思的是由哲學王實行人治的理想國家;亞里士多德則傾向於由中產階級實行法治的國家。柏拉圖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統治,而亞里士多德雖未完全放棄貴族的統治方式,但他更加訴諸多數人的較溫和的民主統治。柏拉圖主張哲學王的人治方式,是因為他們為只有哲學王才能懂得怎樣治理國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圖實際上強調的是理性(知識)......

簡述柏拉圖、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異同 5分

蘇格拉底

蘇格拉底是著名的古希臘哲學家,他和他的學生柏拉圖及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被並稱為“希臘三賢”。他有神聖的思想。他在雅典大街上高談闊論,到處向人們提出一些問題,例如,什麼是虔誠?什麼是民主?什麼是美德?什麼是勇氣?什麼是真理?以及你的工作是什麼?你有什麼知識和技能?你是不是政治家?如果是,關於統治你學會了什麼?你是不是教師?在教育無知的人之前你怎樣征服自己的無知?等等。這樣提問題的目的,蘇格拉底說:“我的母親是個助產婆,我要追隨她的腳步,我是個精神上的助產士,幫助別人產生他們自己的思想。”

他認為,教育對一個人的成長非常重要。他認為,無論是天資比較聰明的人還是天資比較魯鈍的人,如果他們決心要得到值得稱道的成就,都必須勤學苦練才行。

柏拉圖

柏拉圖認為世界由“理念世界”和“現象世界”所組成。理念的世界是真實的存在,永恆不變,而人類感官所接觸到的這個現實的世界,只不過是理念世界的微弱的影子,它由現象所組成,而每種現象是因時空等因素而表現出暫時變動等特徵。由此出發,柏拉圖提出了一種理念論和回憶說的認識論,並將它作為其教學理論的哲學基礎。

柏拉圖認為人的一切知識都是由天賦而來,它以潛在的方式存在於人的靈魂之中。

亞里士多德

主張教育是國家的職能,學校應由國家管理。他首先提出兒童身心發展階段的思想;贊成雅典健美體格、和諧發展的教育,主張把天然素質,養成習慣、發展理性看作道德教育的三個源泉,但他反對女子教育,主張“文雅”教育,使教育服務於閒暇。他的思想對人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創立了形式邏輯學,豐富和發展了哲學的各個分支學科,對科學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與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比較

亞里士多德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惡法而治。他簡單地將良法的判斷標準與政體等同,認為凡是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變態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惡法,不合乎正義。這種看法確實有一定道理,因為法律總是和相應國家的政體相適應,是根據政體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一個變態政體(如寡頭政體)能制定出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

韓非子韓非子從未實踐過依法治國,只是提出法家“依法治國”的主張,而所提出的依法治國主張是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慎到的“勢”的基礎上,而發展、創新起來的。所以後人評其的法家思想為:集法家之大乘。

亞里士多德對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有何重要影響

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歷史上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創始人,因其曾師從柏拉圖,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師柏拉圖和前輩蘇格拉底的影響。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制》。他繼承併發揚了柏拉圖法律思想中關於良法,法與正義等最有優秀的部分,從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體系,對後世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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