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組織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什麼是農村經濟組織

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有哪些

第一種類型:以供銷社生產加工基地為依託的專業合作社。

第二種類型:以供銷社農副產品流通企業為龍頭的專業合作社。

第三種類型:供銷社扶持和引導種植、加工企業或大戶創辦的專業合作社。

第四種類型:以供銷社經營的骨幹商品為龍頭與經銷戶和農民聯合創辦的專業合作社。

農村有哪些農民組織?

有幾類。一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如村委會;一類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各種合作社、或各種形式的企業。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訂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莊)、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農村經濟組織是農村經濟的有效組織形式嗎?

答-農村的經濟組織是鄉鎮的所屬的對全鎮的經濟現狀的管理。不是什麼有效的組織形式。

農村合作組織都有哪些形式?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糧食購銷市場化等一系列農村經濟體制改 革,農民的市場地位已基本確立, 但在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農產品供求關係不斷變化的情況下, 農民會遇到技術、資金、銷售等多方面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現實問題,農民從自身實際出發,缺錢的找資金, 缺技術的請科技人員指導,缺市場的找渠道,規模小的聯合起, 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應運而生。 1、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要求社員入股, 並實行盈餘返還,屬於實體性組織,成員與組織的關係較為緊密。 專業協會是以技術交流、信息溝通和行業自律為主的非營利性組織, 成員的經濟參與程度低,組織關係相對鬆散。相對來講, 合作社的運營穩定,農民從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較大, 它在市場交易中顯示出合作經濟的優勢, 就是在組織農民共同進入社會化大市場時,能將市場關係內部化, 形成合作制機制,有效地調節和實現成員之間的合法權益, 合理分享市場交易利益,比其他組織更為直接,更為農民所信賴。 目前,我市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專業協會正以建立經營目標明確、 生產標準統一、經濟利益聯繫緊密的經營實體為方向, 向專業合作社過渡。到2005年底, 我市已有農民合作組織228個,其中專業合作社23個,佔10% ,各類專業協會181個,行業協會24個,會員21786人, 總資產達到3700萬元,生產基地已有162萬畝, 經營收入達到1億元,盈餘總額1633萬元,返還1269萬元, 帶動農戶20.2萬戶,佔總農戶數的30%,高於全國9.8% 的平均水平,參加農村合作組織成員人均收入達到3852元, 比當地未參加農戶高出31%。 我市農民合作組織以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為主。 全市228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 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有111家, 農技組織牽頭興辦的33家,其它28家,主體成員95% 以上為農民。這種由農村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的合作組織有活力, 組織形式也很穩定。從實踐看,目前運行形式較好、效果明顯。 我市農村合作組織相對集中在市場化、 規模化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產業領域, 說明了農村合作組織與市場相伴而生,代表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 據統計,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種植業102個, 畜牧業46個,加工業32個,分別佔總數的45%、20%、 14%。種植業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種植領域, 水稻、棉花等大宗農作物領域因國家有具體的保護政策而分佈較少。 從服務內容上看,是以技術和購銷服務為主。全市228家中, 產加銷綜合服務的有89家,技術信息服務的有113家。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大多起步於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 逐漸向購銷領域延伸,逐步構成從引進和改良品種,推廣生產技術, 實行規模生產,到組織加工銷售的有機體系, 實現了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全程服務。 2、公司企業帶動模式。這是以公司或集團企業為主導, 以農產品加工、運銷企業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以“公司+農戶” 或“公司+基地+農戶”為模式,組織、引導分散經營的農戶, 圍繞支柱產業和重點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開發,實行市場牽“ 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進行一體化經營,形成“ 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 企業與農戶共同建立生產基地, 企業向農戶提供主要的農用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服務, 農戶負責生產管理,產品由企業收購,價格由合同規定的方式確定, 生產和經營風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分擔。如我所在的水東鎮,以往, 許多棗農的產品是靠自己擺 地攤、走街串戶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門廉價收夠, 大部分棗農仍以個體的形式進入市場, 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哪些企業

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高潮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併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認為,“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著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範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自留地轉歸集體經營。1961年後,中共中央提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供各地試行;同年秋,又決定將基本核算單位基本上下放到生產隊。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佈,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除公社和生產大隊不同程度地擁有一些大型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舉辦一些集體企業外,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按勞動工分計酬,恢復社員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層政權,也是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政經合一。而生產大隊範生產隊則均是純粹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什麼叫農村集體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它在歷史演進中,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合作化時期,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人民公社時期,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經濟合作社時期,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分析起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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