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手段有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22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偵查手段有哪些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偵查手段很多,如查詢公民相關信息、存款,利用線人、高科技手段偵查等。

偵查措施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盡在下文: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蓋章),並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四)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 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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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行為

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有哪些偵查措施和偵查手段?

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其它偵查行為;還有補充偵查

警方說的技術手段是指什麼

在這裡是指警方和運營商合作來破案,對外稱採用技術手段。

偵查手段都有哪些?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偵查手段很多,如查詢公民相關信息、存款,利用線人、高科技手段偵查等。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二、偵查的理解

(一)只有法定的偵查機關才有偵查權

(二)偵查的客體是刑事案件

(三)偵查活動的內容

(四)偵查的目的具有多層次性

(五)偵查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活動

三、偵查權的行使

在我國,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偵查途徑有哪些?偵查措施又有哪些?

淺析偵查模式

甘肅法律服務網 作者:姜南 2007-6-9 10:01:45 第 33 位瀏覽者

內容摘要:當前關於偵查模式的概念有多種觀點,本文在對這常見的三種觀點進行了分析比較,並提出了偵查模式是偵查活動中幾個階段模塊化後的組合而構建的模型。通過對不同時期偵查措施、方法的比較,本文提出了基本偵查模式與修正偵查模式,並對這兩種偵查模式的特徵進行了分析和詮釋。最後,本文對於偵查模式的意義進行了演繹。

關鍵詞:偵查模式,偵查啟動,識別犯罪嫌疑人,抓獲犯罪嫌疑人

一、偵查模式的概念

(一)關於偵查模式的概念,當前偵查學者與訴訟法學者都有不同的解釋。“偵查模式,是指對刑事案件偵查方法、偵查過程、偵查活動規律的概括、抽象和總結出來的,反映不同刑事案件偵查規律的有效偵查方式。偵查模式主要有預謀案件的偵查模式,已發案件的偵查模式,突發案件的偵查模式三種。”[1]也有學者認為是偵查模式就是偵查途徑,“為了把握偵查工作主動權,公安機關必須與時俱進,推進偵查模式的根本性變革,實現由以從案到人為主導的偵查模式向多元偵查模式的轉變。”[2]而訴訟法學者則認為偵查模式就是偵查結構。“偵查模式又稱偵查結構,是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哪些權力、採取何種偵查手段、受到哪些權力制約等制度的總稱。在當今世界各國,隨著外交往來的趨於廣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深入,各國偵查活動越來越表現出更多的共性,但因為各國的歷史、文化、價值取捨的淵源不同,刑事訴訟模式及偵查模式上還有很大的區別。”[3]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在關於偵查模式的概念中,由於學者觀察問題的視角不同,所以有了不同的理解。

(二)偵查模式的概念

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版)第894頁解釋說,所謂模式,是指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作的標準樣式。那麼偵查模式,就是應該是指偵查某一類或幾類刑事犯罪案件的標準樣式。犯罪是危害社會應受到社會制裁的一種越軌行為,偵查則是人類社會應對犯罪的一種對策。偵查就是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為查清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和查緝犯罪人而就有關指控的犯罪所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通常包括髮現犯罪(偵查的啟動)、發現或識別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抓獲犯罪分頭疑人(破案)四個階段。

偵查模式就是先將偵查活動的四個階段進行模塊化,然後根據具體案件偵查過程中情況的不同,分為幾個結構化的模塊加以組合而構建的不同模型。

根據偵查過程的四個階段中模型的複雜程度不同,可以把偵查活動分為基本的偵查模式與修正的偵查模式。

二、基本偵查模式

基本偵查式也叫簡單偵查模式或常規型偵查模式,即偵查活動過程中的四個階段比較簡單的偵查模型,如古代社會中的偵查大多屬於此種模式。

(一)基本偵查模式的背景。 古代社會是以傳統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由於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不高,人們的活動範圍較小,因而犯罪活動的區域範圍較小;另外古代社會是“熟人社會”,居住在同一社區的成員對於該社區其他成員的情況非常瞭解。與此相適應的,犯罪的類型、犯罪手段方式、犯罪活動的區域範圍以及犯罪的組織化程度也較小。在發生了犯罪後,偵查機關通過查訪和偵查訊問等傳統偵查方法措施就能破獲很多案件,如中國古代的公案小說所記載的偵查措施主要是公開調查、祕密查訪和刑訊輔助的偵查訊問。因而古代社會的偵查活動大多屬於基本的偵查活動;與之相對應的刑事訴訟模式是彈駭式訴訟模式。

(二)基本偵查模式的特徵是:1、偵查啟動階段主要是依據被害人報案聲稱其權益受到侵害或控告(accuse)某人侵犯了其權益,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偵查機關舉報或檢舉。即基本偵查模式的偵查啟動於犯罪......

偵查措施有哪些違法行為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

疑人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

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

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

汙、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通過辦理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案件進行;(2)通過介入偵查機關偵查活動進行,如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參與複驗複查等;(3)通過受理

有關控告、檢舉、申訴等進行;(4)通過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於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糾正:(1)口頭

通知糾正。適用於偵查活動中存在的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一般由履行職責的檢察人員直接提出。(2)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適用於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人民檢

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應當經過檢察長批准。(3)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什麼是公安技偵

你好:

1、公安技偵即技術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利用科學儀器或技術手段收集、保全證據,或對已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鑑定的活動。

2、技偵措施的有效運用,對於刑事犯罪的偵查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技術偵查作為查清犯罪事實的一種重要的、新興的犯罪偵查方式,已經在各國的實踐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運用。較之傳統的偵查手段,技術偵查具有祕密性、順向性、高科技性。隨著當今社會犯罪形式的日趨多樣化,傳統的偵查手段顯得有些不足,技術偵查的優勢較為明顯。與此同時,技術偵查措施因其高隱祕性而難免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相沖突。

3、技偵手段就是技術偵查手段。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祕密採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此外,技偵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就是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有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滿意請採納。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什麼案件偵查機關可以採取祕密偵查手段

1、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採取祕密或者公開的偵查方式進行。

2、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多采用祕密方式進行。主要為了案件保密的需要,其次也充分保護犯罪人的隱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刑訴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有什麼不同之處 怎麼辨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偵查手段有: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6、鑑定

7、辨認

8、通緝

你要知道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的,不能妨礙偵查,否者刑訴強制措施將要被取消。

要說有什麼不同之處,就是偵查手段是公安機關的內部手段,刑訴強制措施是要和檢察院配合,分工合作才能完成的措施。而且刑訴強制措施具有人身強制性,偵查手段有些不具備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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