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問責內容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什麼是六個問責,具體內容有哪些

第一、創建書香校園。什麼是營造書香校園,我們說通過創設濃郁的閱讀氛圍,整合豐富的閱讀資源,要有資源,讀什麼,開展豐富多彩的閱讀活動,讓閱讀成為師生最日常的生活方式,像你每天吃飯、睡覺,看電視一樣,最日常的生活方式,進而推動書香的社會的形成。 第二、師生共寫隨筆。通過教育日記,教育故事,教育案例分析等形式,記錄、反思教師的日常教育和學習生活,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生的自主成長。包括師生大家一起來寫故事,寫班級的趣事,寫學校的活動,寫師生情誼,包括教師的讀書故事,辦公室的成長,專題性的隨筆,教學案例,共寫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什麼,寫不是一個目的,和師生互動的過程中,幫助學生,教師和學生共同成長,通過隨筆這樣一個方式,才是目的。 第三、聆聽窗外聲音。我們提出通過開展學校報告會,參加社區活動等形式,充分利用社區教育資源,引導學生熱愛生活,關注社會,促進學生形成多元的價值觀。包括參加社區的各種公益性的活動,我們在設想,在十一五期間,我們新教育實驗學校對所有的教師和學生,公益活動要做一個全面的設計和行動,所有的學生必須要有公益活動的積累,必須要關注真實的社會生活,必須要了解這個社會,而不是脫離社會,在象牙塔裡渡過他的學習生活,包括利用社區的教育資源來進行學習,我們讓學生熱愛社會,熱愛生活,關注社會,這個定義我覺得更體現了我們新教育實驗的理念和追求。最後幫助學生形成多元的價值觀,不要把自己的命就係在高考一根繩子上,條條大路通羅馬,讓孩子們知道,人生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起飛,人生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收穫,形成多元的價值觀,這個我就不多做闡述了。社區和學校的資源怎麼樣整合,怎麼有效的利用,這都是需要考慮的。 第四、培養卓越口才。我們提出通過講故事,演講,辯論等形式,使教師和學生願說,敢說,大膽的說,會說,能說會道,從而形成終生受益的自信心,溝通能力和表達能力。通過一些活動,讓孩子願說,會說,敢說,能說會道,目標是自信心,相信自己,才會有好的狀態,所以這是很重要的一個目標,溝通,你不僅要說,還要教會我們的孩子,教會我們的老師學會聆聽,聽永遠比說更重要,聆聽是尊重,聆聽是學習,學會有效的聆聽,才可能讓你獲得更多的知識,更多的信息,才可能讓你成為一個受歡迎的人,很多人都目中無人,很多人都不懂得怎麼樣去表達和溝通,我們要把這個教給我們的孩子,表達也是如此,怎麼樣有效的表達,這也是我們卓越口才非常重要的任務,這個在十一 五期間,我們將會進行更加系統深入的一些深化。 第五、構築理想課堂。發展成構築理想課堂,我們提出通過創設平等、民主、和諧的課堂氣氛,通過在人類文化知識和學生生活體驗之間形成有機的聯繫,實現高效的課堂並追求個性的課堂。課堂也是真實教育生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這種生活它應該是民主的,平等的,和諧的,注重把人類的文化指示體系和學生生活體驗有機的聯繫起來,我們提出高效的課堂,同時追求個性的課堂,有效是基礎,效果,你課堂是不是有效,是不是有效果,整個課堂是不是在說廢話,是不是浪費學生的精力和時間,我覺得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和考慮的,同時課堂應該是和諧的,課堂應該是可複製的,每個人都有自己對課堂的理解,對自身的理解,對學生的理解,對生活的理解,每位老師都可以演繹屬於他自己的,但是個性的課堂是建立在校園的基礎之上,是建立在對優秀老師的要求。這是我們構築理想課堂的一個目標。課堂的三個層次,有效課堂,對課堂多元理解的研究,走向個性課堂。 第六、建設數碼社區。我們提出通過加強學校內外網絡資源的整合,建設學習型的網絡社區,讓師生利用網絡學習和交流,網絡不......

安全生產問責有哪些新變化

安全生產工作事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必須層級落實安全責任。企業應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要有具體的責任、措施、獎罰辦法。對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標、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標或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於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遵守“以人為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博安網-安全生產知識雲】提示你:必須掌握危險出現的規律和變化,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的萌芽狀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一共多少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新頒佈實施的問責條例對於問責的什麼等方面均作出詳細規定

條例第五條規定: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準則><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詳細

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在日前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這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依規治黨的重大舉措。此條例的頒佈和施行,必將對提高依規治黨執行力發揮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對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首先,制定和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維護黨章權威和落實擔當責任的硬約束。

依規治黨首先是依章治黨。黨章總綱明確提出“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這是黨的建設的根本方針。黨章第37條規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這是對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又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設立組織、宣傳、統戰等工作部門。黨章第八章規定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執紀監督問責職責。貫徹和執行黨章的這些規定,要求各級黨委要在思想認識、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是必要的,但僅如此又是不夠的。隨著問責條例的正式頒佈和施行,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傳導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今後各級黨委及其工作部門和黨員領導幹部如果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那麼,就將被問責。從這個角度說,問責條例的出臺,也是在倒逼黨內各個責任主體在履行責任上只能做出擔當的唯一選擇。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提高依規治黨執行力的制度保障。

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內部政黨治理的主要任務。如今,中國共產黨已經制定了2部準則、28部條例和若干規則、規定、辦法和細則。制定和通過黨內專門的問責條例,不僅改變了過去問責規定分散,解決了黨政問責混同問題,整合了問責制度,健全了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實現了問責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等其他黨內法規制度之間的有機銜接,為提高其他黨內法規的執行力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對權責對等原則的堅持和運用,也是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推進政黨現代化理念詮釋和行動證明。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問責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規章制度依據和保障。問責條例對問責什麼、誰來問責和怎樣問責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失職必究、執紀必嚴的鮮明態度和堅強決心,使黨內問責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強化了黨內形成有權就要擔責的價值取向,擊碎只想當官不想盡責的幻想,糾偏只顧爭搶權力卻無人負責的現象,監督端飯碗卻不幹活的行為,破解只講權力不講責任的難題,推動嚴肅問責落到實處,促使黨內各個責任主體各就各位,履職盡責,失責必問成常態,在黨內立下問責規矩,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深遠的實踐影響。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內容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於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繫實際、以上率下,敢於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在此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關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全文,希望能夠給予大家幫助!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中......

學習《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應重點抓住哪些方面

《問責條例》是對黨內法規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是一次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讓管黨治黨的責任更嚴更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之後的又一次黨內製度創新,是深入推進從嚴管黨治黨的有力舉措,是確保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堅強保障。那麼,要抓住“四個突出”,嚴格問責。

首先,突出主體責任。《問責條例》條例是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處罰,“落實責任”是《問責條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肩負著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而黨員領導幹部則是推進管黨治黨的“關鍵少數”,二者相配合、齊使勁,才能真正管好黨治好黨。《問責條例》無疑是把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紀律規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底線”。 其次,突出擔當精神。“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忠誠乾淨擔當是黨對領導幹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黨治黨責任擔當起來”,是《問責條例》的核心。構建權力與責任相適應的問責機制,是制度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內在要求。喚醒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擔當意識,找準責任邊界,最終形成責任倒逼機制。

再次,突出問題導向。《問責條例》對於問責的範圍作出了明確劃定,主要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方面開展問責,對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和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既要追求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首次從黨的制度層面規定,嚴肅追究三方責任。

最後,突出凝心聚力。《問責條例》的導向需要各級領導幹部牢記使命、忠誠擔當,就沒有過不去的坎。強化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必須較真碰硬、傳導壓力。領導幹部要履職盡責,黨員要身體力行,只有心往一處想,才能勁往一處使,只有“步調一致”,才能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不斷鞏固和加強黨的團結統一。

哪些幹部適用黨政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不管是問責的形式,還是問責的內容都有不少新穎之處,本文擇要簡要談一談《暫行規定》的幾個新意。   首先,問責範圍和對象擴大,對黨政領導幹部共同問責   2003年“非典”事件發生以來,對一些“公共突發事件”處理的透明度不斷提高,對公共權力的運行逐步公開化,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官員問責迅速成為一大熱門話題。但是在以往的問責中,往往限於行政系統內,對行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情形較多,而對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則往往被免責,使問責的權威性、實效性、公平性受到一定影響。《暫行規定》的正式出臺有針對性地解決了這一突出問題。《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實行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捆綁式”問責,實現了權責罰的一致,從而打破了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潛規則,使黨政領導幹部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暫行規定》還同時對參照執行對象進行了規定:“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其次,對問責的七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以往的問責過於籠統化,缺乏系統化、規範化的制度規定,缺乏明確的、具體的操作標準,往往是民憤較大或影響較大才進行問責,從而使對官員問責的範圍和公信力大打折扣。《暫行規定》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七種情形可以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一是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二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四是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是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六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七是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再次,對問責方式、從重(輕)問責的幾種情形作了規定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了五種問責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根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原則,《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對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問責的四種情節和應當從輕問責的兩種情節。從重問責的四種情節:一是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二是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三是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四是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從輕問責的兩種情節:一是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二是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這樣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就是進一步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使黨政領導幹部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體現了教育和愛護幹部的原則,彰顯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精神。   第四,被問責領導幹部易地為官現象將得到有序規範   在以往的問責中,被問責的領導幹部“悄悄地”復出的現象屢見不鮮,不知不覺之間,他們中的一些人已重獲要職,有的甚......

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 到底是13 條還是32條

2016年新頒佈的條例是13條。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2016新版《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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