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隱制度形成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中國法制史中的容隱什麼意思?

★中國法制史中的“容隱”,是針對國家主義原則下的連坐制(義務制之下的責任追討)而設立的特外製度。連坐制度要求任何人必須對犯奸者“知情舉告”,違者嚴懲不怠,而容隱制度則容許連坐制度之下的特外蠲除(對親者可特外豁免)。

“緣坐”或稱“連坐”是什麼時代開始存在的? “容隱”制度是什麼時代開始有的?

中國古代容隱制度的淵源發展容隱制度的雛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親親”、“尊尊”是西周貫穿於周禮中的兩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法制度的萌芽。

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

容隱的介紹

相容隱,亦稱為同居相容隱、親親得相首匿等,是中國古代中華法律體系中一項規定,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

關於“親親相隱”制度

“親親相隱”作為一項在中國傳統法律中佔據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在彰顯孝道的同時,亦反映了“禮法合治”的人倫精神,這不僅是對人情倫理的關懷,對維護當時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先秦時期:“親親相隱”思想的萌芽

“親親相隱”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根據目前現有文獻可知,最早主張父子之間不可相互告發有罪的記載是在《國語•周語》:“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衛大夫元嘔訟其君衛成公於當時的盟主晉文公,周襄王在反對晉文公受理此案時提出的理由是:‘夫君臣無獄,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最早提出父子應該相互容隱的是春秋時期的孔子,《論語.子路》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間有著最親的血緣關係,是天性之愛,相隱是理所當然的,符合人情倫理,從此容隱首先在理論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導。

亞聖孟子在孔子父子相隱理論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間也應該容隱,《孟子•盡心上》載:“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己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此時親屬相容隱還只是一種道德觀念而沒有成為一項法律制度。

最早在法律中規定容隱制度的是《秦律》,其中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而行告,告者罪。”但秦代並沒有形成系統的親親相為隱制度,只能說容隱的思想在律法中有一定的體現。

(二)兩漢時期:“親親相隱”制度的確定

在統治者的大力倡導和身體力行之下,漢朝“孝治”的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實行。在這種注重“孝悌”的社會氛圍中,漢初所制定的“首匿相坐”的法律規定與當時社會的道德倫理觀念格格不入,已經不適應當時的國情,改革勢在必行。與此同時,經過漢初幾十年的休養生息,經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相當雄厚的財力和物力,漢初以黃老思想為主的“無為”的政策已經不再適應變化了的形勢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地位日漸提升,漢武帝時期,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被武帝接受,儒家思想開始逐漸成為社會主流思想。一些儒生根據儒家的倫理觀念對“首匿相坐”的規定予以抨擊。漢宣帝時桓寬在《鹽鐵論》中表明瞭自己主張父子相隱,反對父子間首匿相坐的立場:“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聞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豈不欲服罪爾?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

漢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決獄”及桓寬等儒生的影響下,漢宣帝以詔書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確定了“親親相隱”的合法性。詔書中說:“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宣帝的詔書不但在法律上承認了“親親相隱”的合法性,而且具體確定了“親親相隱”的適用範圍:(1)家屬三代以內,即祖孫、父子、夫妻之間;(2)凡卑幼隱匿尊長(即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祖父母),不承擔任何法律上之責任;(3)凡尊長隱匿卑幼(即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孫),一般情況下不負法律責任,但如所犯為死罪,則須上報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廷尉酌情議定,一般也能較常人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制度在曲折中發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戰......

親親相隱,刑法修正案的原因

這其實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而近些年來,尊重、復興古代中國法律傳統中的有益因素是中國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中國曆代“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特點

我國上千年儒家文化歷史的積澱必然深刻影響著我們民族的心理素質,並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反映在我們的行為細節上。“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經過幾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為中華民族文明進步過程中所創造的法律思想,且此法律思想已進化為一種傳統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上升為一種處於超穩定狀態下的法律意識。筆者下面將引領讀者融進歷史的長河,瞭解“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產生及其沿革。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居於主流地位。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說提倡“親親”原則,以親親為人之本,“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論語•子路》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躬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該段話的大意是葉公對孔子說:“我們那裡有個坦白直率的人,他父親偷了別人的羊,他便親自去告發。”孔子說:“我們那裡的坦白直率和你們的不同,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孔子此話就是“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的基石。孟子亦有同樣的主張,《孟子•盡心上》記載: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歟?”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忻然,樂而忘天下。”孟子將孝道作為最高的價值,凌駕於律法之上,並將這種理論思想深刻地灌輸到中國人的腦海裡,上至君主,下及平民。 漢代法律對中國曆代法律體制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倡導“春秋決獄”,率先在司法審判中開容隱之例。宣帝本始四年時,專門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根據這一規定,卑幼首匿尊長者,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死刑的可通過上請程序減免其刑事責任。此立法精神的確立,將儒家道德推上了法學界的重要舞臺,其自然地披上了絢麗的衣冠,左右中國法學發展上千年的表演開始了。 南北朝時期,侍中蔡廓奏議:“鞫獄不宜令子孫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莫此為大。自今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使民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下辭。” 朝議贊同他的說法,法律從此不再要求子孫作證。 唐代,“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趨於完善。《唐律疏議•名例》卷六:“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匆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當然,這一原則以不侵犯統治者的根基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 《宋刑統•名例律》第六卷沿襲了唐代的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匆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雖較唐律嚴苛,然亦規定:“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 《大清律例》規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實,即父無子所告之罪行,子當處絞刑;若所告屬實,即父確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須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罰。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雙親),同子告父之情況處理。” 另外,國民黨政府刑法......

中國古代戶籍制度演變的原因

演變過程: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秦朝建立起戶籍、土地、賦稅三位一體的戶籍管理制度;漢至唐不斷強化(或:至唐朝,把戶籍事務列入法治範圍);宋朝開始,土地、賦稅與戶籍開始分離(或:地籍與戶籍開始分離);明清時期賦役與戶籍進一步分離,傳統的戶籍制度退出歷史舞臺。(8分)

原因: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髮展;生產力的發展,人身依附關係的不斷鬆弛;政府的不斷改革(或: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的變化,如兩稅法、宋田制不立、明一條鞭法、清攤丁入畝等)。(6分)

從“親屬相容隱”,“存留養親”等制度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徵。要求800字...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孔子 【智海踏浪】 出自《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此案發生於春秋時期楚國。楚國有個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別人的羊,他便親自到官府告發。官府抓其父並要處以死刑,直躬請求代父受刑。楚王后來免去了直躬父親的死罪。 “告密”,尤其是親屬之間的相互“告訐”,其惡果是整個社會倫理盡喪,人性受到嚴重的腐蝕,社會的長治久安終成泡影。“直躬證父”這一著名案件便反映了當時社會上的爭議和有識之士的憂鬱。孔子懷“博愛”之心,以風俗不同來間接譴責直躬的行為。連身為法家的韓非也提議乾脆把直躬殺掉了事:“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韓非子•五蠹》)呂不韋以秦國公子異人(秦莊襄王)為奇貨,贏得了一場政治豪賭,“直躬證羊”的故事在他的筆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遊戲:“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所謂“直躬”者竟強詞奪理,方圓任情,把個楚王侃得頭暈腦漲,只好將他放掉。呂不韋借孔子之口對此行為表示不屑:“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如何看待古代的親親相為隱

“親親得相首匿”源自《論語·子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中國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對這一思想有所繼承。根據親親相隱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雖然實行這項原則主要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但親親相隱制度對現代社會家庭倫理價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積極的一面,所以親親相隱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討的價值。作為我國封建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在古代司法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的社會職能。今天,當我們走向法治國家時,如何科學地對待“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應該說是一個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思想由來已久。早在周禮中就有“為親者諱”的說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將這一傳統宗法原則概括為一種司法主張。《論語·子路第十三》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作了告發,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正直的行為;但在孔子看來這卻是一種喪德敗行。孔子主張父親應替兒子隱瞞罪行,兒子也應替父親隱瞞罪行,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父慈子孝的道理。由於這一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因而得到統治者的青睞。尤其是到了漢朝儒家思想成為一尊,“親親得相首匿”便成為漢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基本原則正式確立下來。《漢書·宣帝紀》記載,宣帝地節四年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這就是通常所說漢代的“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其大意是說子女幫助父母、妻子幫助丈夫、孫子幫助祖父母掩蓋犯罪事實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父母幫助子女、丈夫幫助妻子、祖父母幫助孫子掩蓋犯罪事實的,一般情況下可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責,這段話也可以簡單的概括為“親親相隱不為罪”。

“親親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發展,這時的國家法律不僅使親屬容隱制度的範圍更為擴大,而且對其具體內容也作出了比較嚴密的規定。如《唐律疏議》中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這裡容隱親屬的範圍不再侷限於漢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孫,而是進一步擴展到同居的親屬、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親屬及外祖父母、外孫、孫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僕人可以為主人隱匿犯罪,這些隱匿行為都不受到處罰。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親屬如果隱匿犯罪,則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個等級對其進行減輕處罰。在容隱親屬範圍擴大的同時,容隱行為的範圍也進一步擴展。犯罪的親屬,即使是洩露其事或通報消息給罪犯,使之逃匿也不為罪。同時,為使得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統治者還在《唐律》和《唐律疏議》中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十個方面:(1)關於“知情藏匿罪人”。(2)關於“漏洩其罪令得逃亡”。(3)關於禁止逼親屬作證。(4)關於不得告發尊親屬。(5)關於不得告發卑親屬。(6)關於“子孫與金刃”幫助父祖逃脫囚禁及不得復捕回送官。(7)關於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適用於容隱親屬。(8)關於審訊中不得已吐露親屬犯罪。(9)關於奸罪捕告。(10)關於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嚴重國事罪不得容隱。這些具體而翔實的規定,標誌著“親親得相首匿”思想已經走向成熟。在隨後的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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