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05

勞動合同法的全稱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有什麼用啊

還是有用 比如用人單位辭退你 然後是無故辭退 你可以向企業提出與你解除合同要付你雙倍工資,他若不答應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至法院。若你是合理要求會得到正常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就是兩部法律,目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事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可以作為依據,

勞動法調整的範圍更大更寬泛,涉及到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等等。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係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特別規定 、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簡潔!

勞動法是93年制定的,目的是推行勞動合同制,確定勞動者的權利,分別有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和休假、工資、勞動衛生安全、女職工未成年工保護、福利保險、勞動爭議等章節。是勞動法的基本法。

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解決市場經濟下不同複雜勞動關係帶來的眾多勞動糾紛,重點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等。

既然不想從專業角度理解這兩法的區別,那麼我們只要能明白:勞動法是大而全、勞動合同法是專業規範勞動合同、兩者都有效但後者優於前者,基本上就OK了。

要想全面瞭解,除了從法學專業上,還要從整個中國經濟制度改革及大環境變遷中出現的不同問題。我正在看一本書,裡面講了很多。但幾千字都不一定能說的完,也不合你的要求啊!

勞動合同法中的“書面形式”是什麼意思?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書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它適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值得商榷;

二,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的認定。

1,手機短信,將短信內容、發給收信(件)人、可通過電訊終端查詢發信時間、發信手機持有人、發信內容等。但只能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一但對方提出疑異,不可做為證據使用。例如;試用期勞動者A提前三向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發送手機短信,明確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管理職工B,因事手機沒開。沒有正常收到A手機短信。A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向B用人單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單位拒絕為由,要求B用人單位經濟補償。B用人單位以沒有收到A書面形式申請、真正是不是本人發的手機短信無法確認、用人單位一管理職工B沒有義務天天開機為由,拒絕經濟補償。本案中,明顯A的理由不能成立。

2,電子郵件: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在合同案件中,糾紛一般產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這種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一般時間較長,空間較大,最後產生合意。但勞動合同中,“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種依法告知,並非需要達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告知即為成立。由此可見,二者是有明顯差別。

綜上所述,在處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以“書面形式”中包含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無爭議情況下,方可採信。對於有爭議的數據電文,應認定無較。

筆者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用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讓你在“勞動合同法”(注:不是勞動合同)上簽名,只能證明你學習了一遍《勞動合同法》,你應當知道依法辭職的相關規定。依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丁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因此,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壓你的。

參考資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50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什麼?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朋友你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條我也列出來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以上條款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的實體條件指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基礎是建立在勞動關係上的,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違反勞動合同法則受到相應的處罰。勞動關係的建立有,簽訂勞動合同、為建立勞動合同但能提供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如:工作證、工資表、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單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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