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個人代持股什麼意思

中礌企業及其各級控股子公司、境外分支機構以個人或個人公司名義代持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物業或其他資產

股份帶持人是什麼意思

是股份代持吧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對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就會產生如下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

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

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四是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代持股合法嗎?

這種問題建議去去諮詢相關的律師,比較靠譜。

幫人代持股代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沒有半分風險,就是存在你手上而已。只要不代操作就好,這個就有風險了。

代持股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無直接法律依據,但我國還是保護隱名股,依據是合同法,因此保護力度川弱。另外,上市代持是不被允許的(行政規章)

代持股本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代持股之後,股東名冊是否進行了變更?作為股東而言,只要完成了出資義務,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履行股東職責的話,不會有什麼刑事法律風險;在公司正常的經營過程中,未以其他手段侵佔公司財產 ,都不會有較大的民事法律風險。

若是你代為持股的實際持股方要求你做出一些對公司不利的決策,你可以拒絕的。

你所應當注意到是你們雙方之間的關於代持股份的協議,一般是代持股雙方因為履行代理協議產生糾紛。

代持股的虛擬股東是怎麼回事

所謂虛擬股東,是指公司股東沒有達到法定的人數,而採取虛擬的方法使股東人數達到法律對其最低人數的要求。當前普遍存在的虛擬股東現象有:

第一,名為多人投資,實際為一人出資,形成實質的一人公司,如在股東全部為家庭成員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存在虛擬股東的現象;

第二,名為中外合資,實際全部由中方投資,外方分文未出,行為人虛構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優惠待遇,從而損害國家利益,同時也可能對債權人形成損害;

第三,是股東之間所持股份比例嚴重失調,極不相稱,也容易發生虛擬股東現象。

虛擬股東是以現實中並不存在的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因此,不應當確認虛擬股東有合法的股東資格。

請問上市公司是否允許代持股

不可以,誰的名字就是誰的,不能代持,不能轉讓

出現代持股中的名義股東欺詐行為,如何行使實際股東的權利

股權代持本身就具有風險,被代持人可書面告知公司其他股東代持關係,並通知代持人解除代持協議,且辦理股東變更和工商登記。

給別人代持股當法人,現在公司要貸款.會有什麼風險

法人代表風險如下: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在《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說,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準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並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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