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選舉制度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我國的選舉制度是什麼 15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祕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1)祕密投票

選舉一律採取祕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

我國的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以下六個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2)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4)供密投票的原則。

(5)從物質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

(6)代表對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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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舉制度”是指我國的什麼制度

材料一 我們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試製度,是中國所採用的選舉制度,及其定期舉行的考試製度。

——《大英百科全書》

材料二 我國古代傑出的政治家李世民,有一次見到新科進士們從金殿大門魚貫而出,得意地說:“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材料二中的選舉制度指的是什麼制度?

依據材料可以判斷是科舉制度,依據已學知識可知科舉制從隋朝(607年)開始實行,到1905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經歷了約一千三百年。

我國的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以下六個基本原則:(1)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2)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4)祕密投票的原則。(5)從物質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6)代表對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受其監督。

中國古代選舉制度是什麼制度

最早的君王,是禪讓制,後來改為世襲。人才選拔,最早是 推舉,後來分別是分封制,世襲,科舉

中國選舉制度

首先:中國沒有總統,而是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直接受命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政治條件。候選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候選人必須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年齡條件。候選人必須年滿45週歲。1982年憲法修改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候選人的年齡,即把35週歲改為45週歲。這是因為國家主席的職務對國家和人民來說,關係重大。國家主席必須是政治成熟、經驗豐富、閱歷廣泛、具有較高聲譽和威望的公民,如果達不到一定年齡,難以具備這些條件。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程序一般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由各代表團討論。然後,會議主席團根據多數票原則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用等額選舉的辦法,提交大會表決,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深入,等額選舉會逐步過渡為差額選舉。

1982年憲法還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也即,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黨派、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

其次:中國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普遍選舉原則;?

2、平等選舉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4、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祕密選舉原則;?

5、差額選舉原則;?

6、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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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在選舉時採取什麼原則

與政府的國家制度非常密切的關係:一方面,政府決策,國傢什麼樣性質的國家體制,它是需要什麼政治組織形式相匹配的性質。 ......這個國家的人是選舉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反映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民主和選舉制度運行的基本過程的基本原則遵循我國...

我國選舉制度有什麼特點?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的普遍性,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即所有公民根據法律規定不受限制地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體表現為:凡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所有選舉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等差別而享有特權或受到限制和岐視。

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著眼於實質上的平等,不是單純的形式上的平等。這主要表現為: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即為4:1;對少數民族,選舉法在保證他們享有平等選舉權的基礎上,還對其代表名額給予特別照顧。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

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在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舉直接選出。

直接選舉的優越性在於:便於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到政權機關中去代表他們管理國家;便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並監督代表的工作;同時也便於代表聯繫選民,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有利於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於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僕的責任感。

間接選舉就是代表機關的代表不由選民直接選出,而由下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選舉上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四)無記名投票

無記名投票是要求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需署名的選舉方法。

無記名投票保障了選舉人能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參加選舉,選舉自己所信任的人。

(五)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國選舉法規定從物質上和法律上給選民行使選舉權利以切實保障。主要表現在: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國家提供選舉所需的一切物質設施。此外,我國選舉法還專章規定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我國的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普遍選舉原則;?

2、平等選舉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4、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祕密選舉原則;?錠

5、差額選舉原則;?

6、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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