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價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保險名稱啥意思

住院醫療:被保險人在住院醫療時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保險公司報銷。

意外門診:被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發生的門診費用可以在保險公司報銷。

意外醫療:被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發生的住院費用可以在保險公司報銷。

住院津貼: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可以按照住院天數從保險公司領取工資補貼。弗 住院補貼: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可以按照住院天數從保險公司領取定額補貼。

航空意外:被保險人在坐飛機時發生意外,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水陸交通:被保險人在坐汽車、火車、輪船時發生意外,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救護車費 :被保險人在需要使用救護車時,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提前給付是指在發現有病的時候,就可以憑醫院的診斷證明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拿保險金去看病。

保險商品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

1,雙務性,即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 。

2,諾成性,即指不以交付標的物或履行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3,非要式性,即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4,有償性,即當事人在取得某種利益的同時需要給付相應的對價。

5,射幸性,即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因特定行為而引致的損益尚不能加以確定的合同。

商業保險是什麼? 10分

1、商業保險是相對於社會保險來說的,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2者出發點不一樣,社會保險保基本、廣覆蓋,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很好的補充和完善;

2、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是你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而支付的對價,目的在於發生風險事故獲得補償或賠償的權利

3、商業保險是一種抵禦風險的手段

4、商業保險據說還是避稅的工具

保險的派生職能是指什麼呢?

保險的派生職能是在基本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是融資職能、防災防損職能。

期貨對價聯動是什麼意思

樓主您好,價格聯動就是你委託價格那一欄的數據隨著對手價的變動而同步變動,所以叫“聯動”。例如你是買入委託,那委託價格那裡的數據就跟著賣一價格即時變動;如果是賣出委託,那就剛好相反和買一價格聯動。說白了就是不計成本賣出(或買入,或平倉)。

保險合同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

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

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其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

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投保人的誠實信用。一方面,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要作如實告知等;另一方面,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等。

期貨交易,追價,對價,超價

比如 M1305 價格 為 3289 vs 3290

也就是 買價 為3289 賣價為 3290

此時 你使用 排隊價格下單 的話 你買入價格為 3289 但是需要等待,不一定能成交

如果使用對價 也就是 3290買入 那麼 就是 即時成交

如果採用追價 就是 當最新價格是多少的時候 就採用那個價位委託 如果價格波動比較劇烈 就很難成交,那麼 就使用 對價 或者超價 成交

超價 就是 大於 合約的最新價格

保險期限、發現期、追溯期的法律解釋什麼?

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1、什麼是保險法?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係: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係,這些人之間的關係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範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係。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係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範,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4、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5、保險合同有那些特點?

①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於有名合同。

②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③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於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6、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①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②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③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準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複保險合同。

④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準,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①誠實信用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

資產證券化 基礎資產轉讓對價是什麼意思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概念,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作出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犧牲。“對價” 一詞在我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現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第8條“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對價方式平衡股東利益,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嘗試,要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但在隨後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文件中並沒有具體明確對價的概念和內涵。

在實踐當中,對價可以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或者理解為以前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取得相同的股份時所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須指出的是,支付的對價並不是對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初始歷史成本高於非流通股股東的一種補償或調整,而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付出的一種代價-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分置改革可以視為為了獲得流通權而支付對價所展開的博弈,對價是衝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託改進的條件。對價的支付有以下幾種理論依據:

一是流通權價值補償論。

流通權價值指的是在股權分置市場下由於股票價格受到流通股股東對於他們所持股份不流通預期的影響,市場因此所給予流通股的高溢價。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權會導致流通股股東所持股權利益的損傷,或者資本利得的減少,所以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進行一定的支付或補償。

二是溢價返還論。

根據溢價返還觀點,對價的形成依據實際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價和流通權的客觀好處兩大部分,這裡的非正常溢價指的是由於流通限制導致的發行和再融資成本過高,以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價。對價支付的依據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返還的流通溢價。

三是市場供求論。

該種觀點的核心依據是,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原來將近70%的非流通股將獲得流通權,勢必造成二級市場股票供應量大以及快速增加,從而大大降低我國股票市場的價格中樞,如果獲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股東不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價格中樞的下移將造成原流通股股東的盲接損失。對價的支付依據是彌補流通股因為股權全流通所造成的貶值,對價的來源來自於對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後企業股權總價值增加的預期。

四是雙向補償論。

雙向補償論認為,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時候會導致流通股價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充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作出相應承諾,因此在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過程中,雙方實際上各自作出了讓步,對價的支付依據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釋放出來的價值,補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在全流通過程中作出讓步所導致的損失。

主流對價支付方式的比較分析

在前幾批試點企業和目前已實施的改革方案中,對價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其中以送股、縮股、權證、派現、回購為主流方式,掌握合理的對價形式有利於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的均衡。

(一)送股模式由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轉移股權,可以直接或間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實施後投資者對“填權”的預期必將活躍市場交易。雖然由於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實施其既定的發展戰略,但是送股模式的操作直接簡便,便於投資者判斷,而且也比較符合投資者的心理偏好,容易獲得市場和監管部門的認可。

(二)縮股模式減少非流通股的股權比例,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數量沒有任何影響,只改變非流通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東雖沒有得到直接的實際補償,但他們的預期收益在於希望通過縮股,使公司的財務質量相應提高,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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