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裁定是什麼意思

裁定就是對於生效的判決再審後作出的書面答覆,用裁定。

判決和裁定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也就是說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終審裁定是什麼意思

我們實施的是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終審判決,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裁定是什人意思

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1.斟酌決定其去取可否。《後漢書·盧植傳》:“﹝ 盧植 ﹞專心研精,合《尚書》章句,考《禮記》失得,庶裁定聖典,刊正碑文。” 宋沈括《夢溪筆談·謬誤》:“朝廷郊廟禮儀,多委彭年裁定。”魯迅《書信集·致杜衡》:“我的短文,一併寄上。能用與否,尚乞裁定為幸。”

2.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法律術語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其它區別: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種類

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准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准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第一審判決和第一審裁定分別是什麼意思

行政裁定是與行政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序問題,都可以製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製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並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 與行政判決所具有的實體性、單一性的特徵相比較,行政裁定則具有程序性和多樣性的特徵。 行政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書面裁定,應將裁定書發送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口頭裁定,應向訴訟當事人宣告,並將宣告情況記入宣告筆錄。 行政裁定的種類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準予或者不準撤訴主要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項也可以製作裁定。例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二)行政裁定的種類有: (1)裁定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起訴,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已立案受理但確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3)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作出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告申請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屬於不應當停止執行的,應作出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4)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經訴訟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採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財產保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先予執行。 (5)裁定準許或者不准許撤訴。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對符合撤銷條件的,應作出裁定準許撤訴;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作出裁定不准許撤訴。 (6)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就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符合訴訟中止或訴訟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人民法院製作判決過程中有筆誤,即有錯寫、誤算,或者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符等情況,人民法院決定補正失誤的,應作出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就執行中出現的特別情況,符合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除以上所列各項,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內容和效力 行政裁定書格式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包括標題、訴訟主體、案由、裁定事項、主文和結尾等部分。行政裁定書應當簡明準確。裁定內容的表述格式可以靈活掌握,不必一定要分段落陳述。行政裁定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年、月、日,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書記員署名。准予上訴的裁定,應當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的裁定,一經宣佈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判決的 的概念 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行政判決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誌,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後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

法院的裁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各代表什麼意思,謝謝

裁決是法院此對案件進行裁斷和判決。

裁定是法院對案件中的某一事實進行認定。

也就是說,一個案子裡,只能有一個裁決,但是可以有很多個裁定。

司法裁定是甚麼意思

司法裁定就是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因為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所以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

滿意請採納

法院的裁定什麼意思

裁定一般是對於程序性問題的處理結果。

判決時對實體性問題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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