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不是會計主體?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自然人是會計主體嗎?

你的理解應該非常正確,在實際核算過程中,除了個人收支流水賬的主體是自然人,其他都是法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不能說明是會計主體,也的確不是會計主體,是會計核算內容之一。是會計主體中的一個內容,不會為它有一個完整的核算過程。概念千萬不能搞錯,法人是組織和單位。

會計主體是什麼?法律主體是什麼?

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並非是對等的概念,會計主體又稱作會計實體、會計個體,是指會計人員所核算和監督的特定單位;

法律主體是指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法律主體可作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對於企業中一些特殊的單位,如獨立核算的車間、分公司等都可以作為會計主體進行核算。

股東屬於會計主體嗎?

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就不是。

會計主體只是用來界定空間範圍的。

你這樣問,不好回答啊!A公司是會計主體,B公司是會計主體,但是對於A公司的會計來說,會計主體就是A公司,B公司就不是他所關心的會計主體了;同樣的,對於B公司的會計來說,會計主體就是B公司,A公司就不是他所關心的會計主體了!

會計主體不同與法律主體。一般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上面回答問題的好勤奮!

先說概念吧,正如你說的,會計主體是會計所核算和監督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法律主體,則可以簡單的說是享受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的“人”,這個人,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機構。像個人、公司、政府機關、國際組織等都是法律主體。

一般的情況,法律主體都可以做會計核算,因此,法律主體是會計主體。而反過來,會計主體的範圍就比較法律主體的範圍要窄的多,最起碼的,大部分的自然人都不會是會計主體。再如,有些公司內部的各個部門是做獨立的會計核算,屬於會計主體,但是就不屬於法律主體了。

會計主體、納稅主體、法律主體有哪些區別和聯繫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於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企業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財產權。而現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一點。現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側面來描述,其中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項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學上所說資本金制度。在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之後,這部分資金就與投資者的其它財產相區別,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注入公司的資金加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②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利如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③投資者對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如果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公司就不具備法人條件;②如果公司對其法人財產不具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法關係的主體;③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利,公司就不可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裡,會計主體實際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同義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代公司制度上達到完美的統一。

納稅主體就是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規定解決了對誰徵稅,即誰該交稅的問題。現代稅收制度中,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為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普通人,自然人以個人身份來承擔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現代經濟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法人的確立就意味著它與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的關係確定了,它就要服從現行的制度,否則就是違法。從稅收角度來看,法人必須承擔納稅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納稅,否則也會受到各種處罰.

稅法作為公法的一個典型代表,與民商法等私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因其依據稅法確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

作為金錢債務,納稅義務與民商法上的金錢債務有一定的共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務或稱“稅收債務”,它又與私法上的債務有很大叮同。其差異尤其表現在:第一,納稅義務是法定債務,僅能依法律規定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來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強行法之規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主觀意願進行和解;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爭議,須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不能通過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來化解。

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在稅收徵管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很有意義。特別是有利於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依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對納稅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於提高稅收執法活動的效率,有利於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

此外。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還與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有關。對於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曾經有“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理論。其中,“權力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奠基人奧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強調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權力服從關係,認為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存在......

會計主體與法人的區別

1、不是

法律主體是指適用法律的人格主體,這種主體可以是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自然人出資設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獨資企業不是法人是因為,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不是公司法),沒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承擔無限財產責任。

一個自然人可投資設立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此時的一人公司是法人。

3、合夥企業不符合法人的資格,所以不是法人。

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有限財產責任。這是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根本區別。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

合夥企業既然不是法人,當然就不存在法人代表的說法。只能稱為合夥負責人或合夥代表人,由合夥協議約定或協議產生。法人代表的說法是錯誤的引用,可能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為什麼說法人必然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不一定不是法人呢?

法人是很實的東西,會計主體是很虛的東西,會計主體只是界定會計核算的範圍。法人是一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的公司或者企業,會計主體可以是一個法人,也可以是很多法人的集合,甚至可以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例如合夥企業也需要會計核算,合夥企業就不具有法人資格

會計主體是什麼

會計主體(Accounting Entity)

[編輯本段]會計主體的含義

進行會計核算,首先要明確其核算的空間範圍,即為誰記賬。會計主體假設是指假設會計所核算的是一個特定的企業或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不是漫無邊際的。儘管現代企業歸投資者所有,但企業的會計核算不包括該企業投資者或債權人經濟活動,或其他單位的經營活動。一般地,經濟上獨立或相對獨立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等都是會計主體。甚至只要有必要,任何一個組織都可以成為一個會計主體,典型的會計主體是經營性企業。會計主體與經濟上的法人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會計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如獨資及合夥企業。

[編輯本段]會計主體的四種參考說明

一是會計主體是能動的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二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具有獨立資金和經營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的單位。

我國現行的各種版本會計學書籍和辭典中“會計主體”大部分持後三種觀點,將企業作為會計主體,有的也稱為會計個體或會計實體。顯然,人們對會計主體的界定和認識是不同的。會計作為一門國際上通用的“商業語言”,以其自身用語的嚴密性和規範性而著稱,對於“會計主體”這一概念的科學的求證和認知,將有助於推動我國會計學科健康的發展和會計事業的繁榮。

[編輯本段]會計主體的哲學思考

在哲學認識論中,主體是表示人與外部世界活動關係的觀念,是指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人。這裡所說的人,不是指抽象的自然人,而是指以社會聯繫存在的社會人。其屬性及主要特徵:1、能動性:主體是具有能動性的、創造性的,並能根據自身的需要對客觀世界進行變革的發動者和承擔者。2、社會性:主體在對客體進行變革時,與社會結成了廣泛的聯繫(社會關係),因而吸取了社會所賦予的品格和力量。3、實踐性:只有進入實踐活動的事物,方能構成主、客體關係,否則,主、客體只是各自孤立的,互不相干的個別事物。主體與主體性密不可分,“主體性,是人作為主體的規定性,而不是主體作為人的規定性。主體作為人的規定性稱之為人性,而人作為主體的礎定性是主體性。主體性最根本的內容是人的實踐能力和創造力,簡言之是人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性”(陳先達,1991)。這段話一方面講了人與主體的關係,另一方面涉及到了主體性最根本的內涵。首先,主體是人,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主體,也就是說,主體與人不能劃等號,只有具有社會性和實踐性的人才有可能成為實踐、認知和審美主體。主體最本質的特性是它的社會性和實踐性;其次,我們再來分析主體性的內涵。陳先達認為,主體性最根本的內容是作為主體的人所表現出來的最突出、最集中的品質。但他忽略了主體性還有受動性的一面。主體性說到底是能動性與受動性的辯證統一,也就是說,主體性只有在與客體的對象性關係中才能表現出來。

因此,我們在理解主體性內涵時要避免兩種極端:一是無視客體的制約性,過分誇大主體能動性;二是過分強調客體的制約性,完全排除主體能動性。以上我們從哲學的角度對主體和主體性進行了界定。下面我們再來分析會計主體的內涵。相比較而言,會計上所說的主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這是由會計學的經濟科學和管理科學的雙重性質所決定。這裡,我們顯然不能把馬克思的“人始終是主體”教條化,認為會計人員就是會計主體。馬克思的主體原則與會計的主體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一般與具體的關係。當我們把馬克思的主體概念用於指導會計研究時,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化。會計涉及的因素很多,政府、企業、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當局、企業的經濟活動、會計規......

為什麼企業集團是會計主體而不是法律主體

企業集團是企業之間的聯營形式,是一種企業群體組織:

(1)說它是會計主體是指它獨立進行會計核算,有一筆單獨的會計賬

(2)說它不是法律主體是指,如果出現法律責任,按照企業集團內部的企業各自單獨追究,因為其內部企業都是法人,都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為了更形象地說明這個問題,可以做個比喻。企業集團就像俱樂部,加入企業集團的企業就像俱樂部的會員。俱樂部的收亥、費用當然需要一個單獨的會計賬簿,俱樂部是會計主體。但是如果俱樂部發生打架鬥毆,那麼是哪個會員的責任就要由哪個會員承擔,所以俱樂部不是法律主體,加入俱樂部的會員法律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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