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行使的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行使股東權利

一、可以召開股東會,對管理層(總經理)就個別不清晰問題進行質詢。

二、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改選董事會(如有),直至更換法定代表人。

三、控投60%,對公司的控制權還是相當大的,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解散公司;如迫不得已需要解散的話,需要根據公司章程來進行操作。

公司的股東都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一、 股東的權利

股東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於股東的資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由二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9、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股東的義務

所謂股東義務,從狹義上講,是對股東的出資義務而言,即股東對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各股東出資額負有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一次全部繳足的義務,不得分期繳款。從廣義上講,是指股東應當履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股東各項義務。因此,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二、參與重大決策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四、資產收益權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繫,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知情權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六、關聯交易審查權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

股東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最近接連接到二起股東訴公司的案件,但給人的感覺是沒有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導致案件限於被動。 第一起案件是榆林市的一家公司,在股東會選舉了新的董事會,產生新的董事長後,原來的董事長竟然在法院起訴榆林市工商局,要求撤銷核准現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顯然原董事長(原告)根本沒有搞清楚本案的核心焦點所在,因為工商局是根據該公司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進行變更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原告認為股東會決議是無效的,那就不應該在行政庭起訴工商局,而應該在民庭起訴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第二起案件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案件,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個怪胎,既不能依據《公司法》,也不能依據《合夥企業法》;股份合作制企業不論你出資多少,都是一人一票,而且職工退休後,就必須轉讓自己的出資給其他職工;在《陝西省股份合作制條例》中也出現了“優先股”的概念,這是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現“優先股”的概念。 起訴的原告認為自己出資多,就應該享有更多的表決權,但可惜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一人一票”。雖然不公平但規定如此,只能承擔敗訴的苦果。

股東應行使的權力和義務

這些在公司法有規定,而且最權威。

另外,願意看到總結,建議你參閱法本專業的統編公司法教材。

公司一股東下落不明,其他股東將如何行使權力

那要看是什麼權利了?

如果下落不明的股東是小股東,一般是不會影響公司的決策。

如果是大股東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確定其繼承人。

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對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股東濫用包括三種:一是濫用股東權利、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二、濫用的損害對象有三種:其他股東、公司和債權人。三、濫用的後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給股東造成損失、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四、濫用的責任分兩類:一是濫用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害的,只承擔一般的賠償責任;二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導致對公司人格否定,由該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我有哪些權利

買進了股票,就意味著你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具有六大權利:1.重大事項決策權;2.對公司資產和盈利的部分所有權;3.股票流通權;4.分紅權利;5.瞭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6.訴諸法律的權利。許多投資者參與股市,僅僅是把股票當作一種投資工具,甚至只是一個股票代碼,並不考慮其背後都是實實在在的公司,而買入其股票實際上就成為了這家公司的股東。這種缺乏股東意識的投資行為不僅會妨礙投資者真正瞭解其投資的對象,導致短期投資決策的失誤,更重要的是,如果市場參與者不瞭解、不行使股東的權利,就不會形成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制度,最終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利益。所有者權利的等級劃分在瞭解作為股東享有哪些權利之前首先要知道還有誰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張權力。按照公司所發行的不同性質的證券,公司所有者及享受的權力可以劃分為三大等級——債券、優先股和普通股。理解這三種類型證券所賦予的不同權力的最好方式是看在公司發生破產時誰的利益會最先得到保護。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可以最先分配剩餘資產的是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之後是優先股股東,最後剩下的資產(如果還有的話)才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在公司盈利分配上,也是要先支付債券和借款的利息,剩餘的錢要先給優先股股東支付股利,最後才是普通股股東。看上去似乎做普通股股東實在不是件讓人感覺良好的事,但不必沮喪,我們這裡只是談論當公司發生不測時普通股股東的處境,而如果公司利潤可以實現快速增長,能夠分享公司成長最大回報的不是隻收取固定回報的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而是可以從自由流通的普通股股價持續上漲中取得收益的普通股股東。道理很簡單,承擔最多的風險,就應當享受最大的回報。股東的六大權利普通股股東還擁有以下六大權利:1.重大事項決策權。股東可以對公司重大經營及人事變更事項,比如選舉董事長、分紅方案、兼併收購等享有投票表決權,這些權利通常會集中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行使,無法到場的股東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表決。2.對公司資產和盈利具有部分所有權。當公司生意興隆的時候,股東所享有的收益是隨公司業績同步提升的,如果公司業績增長100%,股東按持股比例持有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收益也會增長100%,這種增長在多數情況下體現為股價的上漲。3.股票流通權。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不受限制。股票的這種流動性正是它較其他投資產品吸引人的地方,如果投資像房地產這樣流動性差的資產,可能需要數月的時間才能變現,而股票可以在瞬間就轉化為現金。4.分紅權利。普通股股東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而且在公司有能力分紅而不去分紅或分紅不足的時候,股東可以提出要求,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來爭取利益。5.瞭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這項權利對於股東更好地制定投資決策意義重大。除了可以獲得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如果股東希望公司能作出更多的解釋,不論採取電話或直接拜訪的方式,公司都有義務作出解答和負責接待。6.訴諸法律的權利。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或大股東有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股東可以依法行使起訴相關責任人的權利,來避免可能遭遇的損失。瞭解自己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享有哪些權利,並且善於行使這些權利,以獲得對公司更多的瞭解,並能施加影響的投資者,不僅可以保障個人的利益,實現投資回報最大化,還會對完善整個股票市場體系作出貢獻。投資者需要行動起來,讓市場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能力有多大,主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

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可以行使什麼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單獨或者合併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以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的提案;

(14)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5)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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