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不服還能上訴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21

二審判完了 我不服 還能上訴嗎?

不能,如還不服,可以通過申訴來解決,如經審查,申訴有理,法院可裁定再審,

請問在二審維持原判後還能上訴嗎

不是叫上訴了,可以申訴,理論上可以引起再審程序。不過難度比較大。

你可以,去找院長,也可以直接去找那些可能事實上影響法院的部門,比如什麼上級法院,上級政府,人大等,也可以去找黨的相關部門。

二審不服怎麼辦??還能上訴嗎?

首先單從程序上回答你的標題提問: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龔,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其次,就案情而言,你們如果即沒有合法理由又沒不是與對方協商一致,單方面主張不賣房肯定是違約的,如果你不能證明你所說的事實或者理由不充分,法院判決你們賠違約金履行合同時合法合理。我自己的看法是,假設你所言事實成立,你們可以主張這個合同對方負有先履行義務,意思就是對方應該先把銀行按揭款落實,但是銀行證明這個單子不做了,對方沒有先行履行完義務,致使合同無法按時履行,而銀行按揭尾款對方的重要義務,關係到合同目的能否順利實現,對方沒有完成按揭的審批手續,屬於《合同法》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你們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注意你們在知道解除事由後是否及時向對方主張解除 。另外你們決定不賣房是因為對方長時間不給提供銀行審批手續,導致市場變化,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這種情勢變更導致的不利後果,應該由不履行先負義務的對方承擔,即你們主張解除合同。你們如果未在一審中提起類似主張進行反訴,在二審進行中另行提起訴訟是不行的,只能在二審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反訴或增加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才有可能進行處理,進行調解或讓你們另行起訴。

第三,你們事後才知道買房的是中介公司的員工,有串通欺詐的嫌疑,如果能證明其中存在欺詐那麼合同無效,你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找到的證據屬於新證據,符合再審條件,有很大希望再審。查找證據或其他訴訟活動都要有專業人士實際操作,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從一開始就一直處於被動,因為很多關鍵地方沒有抓緊時間主張權利,如果要申請再審或申訴或想在二審中爭取一下,就委託一個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畢竟蒐集證據或進行訴訟靠解答是不行的。至少要從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中看你們的主張為什麼得不到支持。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對法院二審不服應該怎麼辦

如果你指的是不服刑事二審判決的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你可以進行申訴,總的來說你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申訴。首先向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進行申訴,請求重審,不過根據你說得情況,這種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了。其次你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信訪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訪辦寄送你的材料,反映你的問題,這樣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為法院的信訪部門還是有一定作用的。而且你不僅可以對你的案子進行申訴,還可以針對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進行控告。

2、檢察院申請抗訴。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訴的程序是一樣的,向他們寄送你的案件材料。另外,你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訴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這是一種瀆職的行為,是可能判處刑罰的,你有權進行控告。

3、給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這種情況人大通常都會受理,而且往往會發函件給法院,但是如果法院拒不改正的話,人大的力量也有限,雖然法律規定它有很大的權力,可是實際上作用有限。建議你最好向上級人大,也就是省人大信訪辦進行申訴,這樣省人大會直接把你的材料轉到省法院或者檢察院的,比你直接到高院或者省檢察院進行申訴的效果要好。

4、到紀檢部門控訴院長的瀆職行為,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查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到本市的紀檢委或者省紀委去申訴控告。

5、如果上述單位沒有一個能滿足你的要求的話,訴諸媒體,進行社會監督,靠輿論的力量來迫使法院受理你的申訴。

你說得案件執行費我不太明白是什麼意思,是指訴訟費嗎?還是法院對你強制執行時發生的費用?如果是訴訟費的話,一般是誰敗訴由誰承擔,如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話,就按照勝訴和敗訴的比例在原告和被告之間進行分擔。如果是法院對你強制執行時發生的費用,這個費用也是由你來承擔的,不是按比例分配的。

二審後如果不服還能怎麼樣?

對二審不服的,可互到一審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申請申訴,檢察院接到申訴狀後,七天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調查。

目前法院對於民事案件的申訴處理是備案原則,也就是先立案後調查,只要申請就會立案。但是申請並不能停止停止已生效判決的執行。

二審即是重審對嗎?二審終審後,為什麼還有再審啊?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是最終的審判。如果是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上訴的。

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重審程序。

但是如果是一審或者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後,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對二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嗎?如果不可以那為什麼還會有“對二審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間為10日”之說?

已經發定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二審裁判、裁定,一審裁判、裁定已過上訴期且無上訴或抗訴。

上訴是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夠提起上訴。

如果認識該二審裁定錯誤的,可以提起申訴。申訴一般在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提起申訴的主體、對象、程序等,要參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提起申訴。但申訴並不必然引起對該案的重新審理(這是與上訴的典型區別)。

意見供參考,謝謝採納。

民事案件二審屬於終審嗎?如果不公可以再上訴嗎?

參考 如下法條 申請 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耽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案件對二審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二審判決是終身判決。如果不服,只能申請再審或者請求檢察院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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