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聲明怎麼寫?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申明材料的真實性怎麼寫

材料真實性聲明某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我公司鄭重聲明:在此次辦理 叮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附後)內容和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如有不實之處,願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特此聲明。單位(蓋章) 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年 月 日附: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材料真實性證明該怎麼填

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

我公司辦理申請(填寫事項),提交如下材料:

1、

2、

3、

...

其他材料: 無

(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 保證本企業已認真閱讀以下相關法律責任並鄭重承諾, 此次提交的以上材料內容均經本企業核實,確定屬實、有效,如有提供虛假資料,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申明怎麼寫

北京局有模板,如下: 申報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申請 ,提交如下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我單位保證以上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有效,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定代表人簽字: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申明怎麼寫

申 明 我鄭重聲明:□□申請中,由我本人提供的關於□□事情的一切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如有由於不真實(合法、有效)而導致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後果,均由本人承擔。 特出聲明 聲明人:□□□ 頂 □□□□年□□月□□日

股權轉讓真實性聲明書怎麼寫啊,誰有範本

你可參考下,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內的有關保證聲明條款: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 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攻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 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項目實施單位對所附材料真實性的聲明怎麼寫

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湖北xxx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申報2008年國家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項目。本公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

湖北xxx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醫療器械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真實性聲明怎麼寫

先寫一下你們提交的資料,有順序的寫,然後寫明你們公司的名稱及法人代表名字。最後寫

"保證本企業已認真閱讀以下相關法律責任並鄭重承諾,此次提交的以上材料內容均經本企業核實,確定屬實、有效,如有提供虛假資料,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右下角寫公司名稱,要有法人簽章以及時間,提交時加蓋公章即可。這個其實沒有什麼確定的格式

股權轉讓真實性申明書怎麼寫?

你可參考下,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內的有關保證聲明條款: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 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 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關於證明電子郵件的真實性的說明怎麼寫?

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互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頒佈指南對數據電文作了較為詳細的解釋:第一,“數據電文”的概念並不僅限於通信方面,還應包括計算機產生的並非用於通信的記錄。“電文”這一概念應包括“記錄”這一概念。第二,所謂類似手段,並不僅指現有的通信技術,而且包括未來可預料的各種技術。“數據電文”定義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無紙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各類電文。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用於實現與定義內所列舉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應當包括在類似手段中。第三“數據電文”的定義還包括其廢除或修改的情況。

我國對數據電文的立法解釋見於《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該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該條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第二,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這一規定與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數據電文的解釋基本吻合。本文所指的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中定義的相同。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數據電文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與現代通信技術有關的數據電文,如電傳資料、傳真資料、手機錄音證據、手機攝像證據、IP電話記錄等;二是與計算機技術或網絡技術有關的數據電文,如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資金劃拔(EFT)、電子聊天記錄、電子公告牌、電子簽名、域名、網頁以及電子痕跡等;三是與廣播技術、電視技術、電影技術、錄音技術、錄像技術、攝像技術及幻燈技術等其他現代信息技術有關的數據電文,這一類證據並不多見,最典型是就是我國稱之為“視聽資料”的各種錄音錄像資料等。[1]

二、 目前我國對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及分析

《電子簽名法》為數據電文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我國現行訴訟法採取舉證的方式對證據分類。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這三部訴訟法中,均沒有數據電文這一證據種類。《電子簽名法》通過否定的形式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地位,從而解決了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採性問題。

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數據電文歸為視聽資料。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根據該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數據電文歸於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中,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視聽資料證明效力的規定,數據電文作為視聽資料不得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需與其它有效證據相結合才能予以採納。這一歸類方式致使數據電文的證明效力大大降低,不利於大量涉及電子商務活動案件的處理。

《合同法》規定數據電文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有學者提出這是數據電文作為書證使用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法將數據電文歸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有學者提出這是法律對數據電文作為書證的規定[2],但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3],提出書面形式並不一定屬於書證,在證據種類中書面形式的有許多,如鑑定報告、勘驗材料等也是......

聲明書公證是否需要審查聲明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不一定 得看你們地方得要求 而且不是什麼聲明都可以公正得 私下得協議聲明基本都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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