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佔用費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資金佔用費的含義: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是什麼意思啊?理解不了合同上的說法,求大神解釋

所謂資金佔場費就是指不是銀行這類機構的相互借貸所產生的利息。比如說2個企業甲和乙企業,甲企業向乙企業借了1個E的錢,那麼當甲企業還的時候,不只要還當初借去的1E 還要給出當時雙方所協定的利率所產生的利息。而產生的這部分利息就是所謂的資金佔用費。

資金佔用費是怎麼回事

所謂資金佔用費,無外乎就是被佔用資金按照佔用時間所派生出來的利息。所以,資金佔用費理論上不應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希望採納

利息支出中有個"資金佔用費"這個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就是從銀行貸款使用資金所付出的代價.如果不貸款這些錢就可以去再投資,獲得投資收益.

企業資金佔用費和利息是怎麼算的

資金佔用費一般是企業間拆借雙方擬訂協議規定的利息額,或者一方延期付款而根據銷售合同應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根據你提供的信息,第二種延期付款比較符合,但有並未明確說明是否是延期付款。如果這是一道題,那麼可以這樣算(1000000-999)*0.09=89910.09.如果是在現實中,那麼就要看實際情況了。

至於利息,你自己不是算出來了麼。這裡就不贅述了。

什麼是資金佔用費,如何計算?

資金佔用費一般是企業間拆借雙方擬訂協議規定的利息額,或者一方延期付款而根據銷售合同應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餘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餘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鋼材買賣合同中的資金佔用費是什麼性質

2006年5月,甲物資公司與乙建築公司簽訂鋼材供應合同,甲公司供給乙公司240噸鋼材,每噸3200元,共計價款768000元,合同中約定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清料款;每超過十日,每噸在原約定的價格上每噸加價20元計算。”合同簽訂後,甲公司按約定供應了鋼材,而乙公司卻只支付了500000元貨款,剩餘貨款未支付。甲公司於2008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268000元及鋼材加價款40餘萬元。   對於本案乙公司應支付剩餘貨款268000元沒有爭議。但對40餘萬元鋼材加價款是何性質,應否支付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鋼材加價款約定在合同中結算方式條款下,是雙方對結算方式的約定,應當按此約定計算鋼材加價款,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40餘萬元的鋼材加價款。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鋼材加價款應由違約金性質,本案合同加價款條款應是付款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允許乙公司請求適當減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本案所涉合同中“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清料款;每超過十日,每噸在原約定的價格上每噸加價20元計算”,此約定雖約定在“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的項目下,但其本身是對付款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而非雙方約定可隨便逾期付款,因為雙方已經約定了付款期為“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此加價款只是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二、如將此鋼材加價款完全理解為結算方式,則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交易經濟的原則,如甲公司可故意不接受貨款,或者在乙公司逾期付款之後,不進行積極催收或不訴諸法律,故意拖延,而使鋼材加價款無限制增加,均會約乙公司造成被動的不利益,也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誠信原則。   三、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的剩餘貨款為26萬多元,而計算出的鋼材加價款已40餘萬元,根據當時鋼材市場的價格行情,已遠遠超過因乙公司逾期付款而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如理解為結算方式,不允許乙公司請求適當減少,顯然對乙公司不公,無法實現市場交易的公平與利益均衡。將此鋼材加價款理解為違約金性質,則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本案中鋼材加價款應為違約金性質,應允許乙公司對此請求適當減少,以實現經濟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資金佔用費是利息還是違約金

被告廣電服務公司的借款逾期後未能清償借款及利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該糾紛經法院判決:一、被告廣電服務公司給付原告信用社貸款本金80 萬元及相應利息;二、被告廣電局承擔借款債務的 50%連帶清償責任;三、汽車總站以其設定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定著物對債務承擔抵押清償責任。廣電服務公司後未能清償借款。2002 年5 月14 日,汽車總站與廣電局簽訂一份《還款協議書》,約定由汽車總站變賣其為廣電服務公司貸款提供抵押的土地,所得價款用於清償信用社的貸款本息共 108 萬元;汽車總站清償貸款後,108 萬元債款由被告廣電局自2003 年元月份起每月還款2 萬元以上,並且每年春節另行增加還款3 萬元,協議還約定了如被告廣電局不能按《協議書》還款,則按拖欠金額的每日百分之一承擔資金佔用費。汽車總站與廣電局在協議上簽字並蓋章。汽車總站清償貸款後,被告廣電局從 2003 年 1 月 17 日起開始向汽車總站償還債款,至 2006 年5 月19 日止,廣電局陸續共向汽車總站歸還債款 28 萬元,後不再還款,至今尚有債款本金人民幣 80 萬元未歸還。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總站與廣電局的《還款協議書》,是在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是合法有效的。廣電局應按協議約定清償汽車總站 108 萬元的債務。廣電局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債務,幾年只陸續歸還原告 28 萬元債務,尚欠 80 萬元,已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拖欠金額的日百分之一的資金佔用費,已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持。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擴大金融機構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銀行同類流動資金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90%向原告支付利息較為適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廣電服務公司、廣電局償還原告汽車總站債務人民幣80 萬元,並從被告逾期還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90%分段計付當時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項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後,汽車總站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認為雙方所約定的“資金佔用費”屬於違反《還款協議書》應承擔的違約金,一審認為其屬於利息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90%計付利息不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總站和廣電局均不是國家金融機構,不具有向社會融資之職能。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基於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而產生,而非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中關於不按期還款給付資金佔用費的約定目的在於規範、約束廣電局 的履約行為,其性質為違約金,不適用一般借貸關係中的利息支付標準。一審法院以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予以調整欠妥。綜合汽車總站、廣電局和廣電服務公司的實際損失、履約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改判廣電服務公司、廣電局賠償汽車總站因不按時清償債款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 萬元。 【評析】: 1、利息、違約金與逾期利息。 利息是基於本金產生的法定孳息,是由於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方基於佔有使用本金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屬於合同義務的一部分。 違約金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一方不按或不完全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兩者是有所差別的。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貸款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其是否應支付違約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關於貸款人遲延履行的違約條款是法定的,即必須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見, 逾期利息實際上是違約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

關聯方資金佔用指的是什麼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例如,A企業無償佔用關聯方B公司1000萬元,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應收取資金佔用費50萬元。由於A企業未收取資金佔用費,稅務機關可以對此進行調整,調增A企業利息收入50萬元,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並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由於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如上例,增加A企業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同時,會減少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如雙方的稅負相等,則國家總體稅收不會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進行關聯方的納稅調整。按此政策分析,由於關聯雙方調整造成總體稅收減少的,也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有稅負差額的,按稅負差額調整。

有關營業稅的納稅調整,稅收政策規定,如果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佔用收取資金及佔用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但對無償佔用資金行為調整核定額從而徵收營業稅的,在營業稅政策上缺乏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分析,非有償行為不屬於應稅行為,除稅法特別規定無償行為視為應稅行為外,不徵收營業稅。

但《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徵......

資金佔用費受現行法律保護嗎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的多少取決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再由雙方協商確定資金佔用費的計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說資金佔用費可以算得上是企業之間變相的貸款。1980年起,實行國營企業對國家固定和流動資金有償佔用制度,以改變過去統收統支吃“大鍋飯”的資金管理體制,固定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潤額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暫免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4.8‰。1982年4月,改為3‰。   交納固定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只在擴大企業自主權(即實行企業利潤留成辦法)的單位試行。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則在所有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交納的資金佔用費,不列入成本,體現企業佔用國家資金應承擔的基本經濟責任。1981年,縣屬國營工交企業試行小型企業利改稅後,曾規定上交國家資金佔用費(包括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費率為企業國家資金的2‰,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支付,歸縣財政所有,用於縣屬國營工交企業擴大再生產的投資。對於資金利潤率在5%左右的企業,資金佔用費酌情給予減免。縣屬工交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多數較低。交納的資金佔用費數額不大。1983年財政部頒發《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凡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不再交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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