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調控體系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金融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係,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展機構投資者,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5)金融環境體系包括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什麼是金融宏觀調控?

一般中央銀行的目標都明訂為

1.促進金融穩定、

2.健全銀行業務、

3.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

4.在上列的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

隨著國家經濟快速成長,中央銀行所肩場的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

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例,其最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三)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實施外匯管理。

(四)管理並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www.pbc.gov.cn/renhangjianjie/zhineng.asp)

所謂金融宏觀調控,就是在高視野、綜觀全局併兼顧總體經濟發展的的情況下,為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目標,以積極、穩健的方式,遂行貨幣、外匯政策的調節與控制。

請各路高人再指正

我國金融法體系包括哪是哪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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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金融體系的格局是什麼?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調控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是中國銀監會.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除了銀行體系耽外;包括證券機構

在中國來說,我覺得我們國家是一個新興市場,我們的法律體系還不太完善,我們市場本身的儘管也還是不太完善,所以責任追究機制還不是那麼有效。我覺得我們的央行還不是獨立的,還是政府的一個部分。所以我認為我們國家要避免大的金融危機,有效的機制其實是有一個強大而負責任的政府。

首先中國的金融體制的確效率不高,但是這個效率不高要放在中國經濟改革的整個歷史過程來看。

從某種意義上講,今天我們的金融體制改革比較落後的格局,是整個經濟改革的需要。中國的金融體系是一個微弱的金融壓抑體系,而政府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之內比較有意識地放緩對金融業的開放,利用不是太開放的金融業狀況,比較廉價地從金融體系裡面借錢。能夠維持一些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從而減輕改革的痛苦,這是整個改革的大思路。

當然我們的改革到目前為止非常成功了,所以今天的主要任務是怎麼提高金融體制的效率。

金融業裡面資金的流動跟金融服務的開放恐怕是兩回事,金融資金的服務是指可不可以允許百姓自由地把人民幣資產轉化成美元、日元、澳元出國投資,這一方面我們沒有完全放開。

另一方面是金融業的放開,在我們的金融沒有完全流動的情況下,我們已經邀請到很多境外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境內運作,通過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我們提高了競爭程度和效率。

完全放開金融市場會帶來很大沖擊

金融調控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主體

金融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調節金融市場,保證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實現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

主要內容:

1、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防範金融危機,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實現調控目標的基本前提。

2、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中央銀行運用基礎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及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等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求以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目標。根據 1995年頒佈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我國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既要遏制通貨膨脹,又要防止通貨緊縮。

3、制定和實施匯率政策。匯率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選擇適當的匯率機制,促進人民幣匯率達到合理均衡水平並保持基本穩定,使國民經濟在對內對外兩方面同時實現平衡。

經濟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影響;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則是政府發佈的經濟命令。

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槓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

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係,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確保反洗錢工作制度有效執行的內部審計和稽核制度;客戶身份識別程序、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流程、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制度;

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保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時掌握反洗錢工作情況的報告制度及員工反洗錢定期培訓計劃等。

央行對金融調控的具體操作

貨幣政策工具——又稱貨幣政策手段的應用。

是指中央銀行為調控中介指標進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所採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國家中央銀行多年來採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準備率、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這三大傳統的政策工具有時也稱為“三大法寶”,主要用於調節貨幣總量。

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所採用的政策手段。

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指法定存款準備率、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稱“三大法寶”。

法定存款準備率: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繳中央銀行作為準備金的比率。

法定存款準備金建立之初的目的,是為了保持銀行的流動性,當準備金制度普遍實行,中央銀行擁有調整法定準備率的權力之後,就成為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而且是最猛烈的工具。

再貼現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持有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撕所作的政策性規定。

再貼現政策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再貼現率的決定、調整。這種作用主要著眼於短期,調整貨幣供給量,由於再貼現率在利率體系中的關鍵作用,這種調整也具有告示效應。另一方面是對申請再貼現的資格的規定。其作用著眼於長期,主要能改變資金流向。

公開市場業務(open-market operation)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賣有價證券,以此來調節市場貨幣量的政策行為。

具體做法:

◆調整法定存款準備率可以迅速改變商業銀行的存款擴張倍數和貨幣乘數,以調控貨幣供給量。但該工具的效果過於猛烈,不宜經常使用。

◆調整再貼現率:→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的成本→商業銀行對社會提供的信用量→ 貨幣供給總量;改變再貼現資格的條件→改變資金流向→抑制或扶持部門經濟。

◇但該工具的主動性差、調節作用有限

◆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有價證券:→直接增減基礎貨幣→調控貨幣供應量 影響有價證券價格→調節社會信用量。

◇公開市場業務具有主動性強、靈活性高、調控效果和緩、告示效應好、影響範圍廣等特點。

◇公開市場業務作用的有效發揮是有條件的 。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具有三項主要職能,這就是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對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提供支付清算服務。

4.2.1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

中央銀行作為一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者,通過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運用金融手段,對全國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的調控,影響和干預國家宏觀經濟,實現其預期貨幣金融政策的目標和職能。

中央銀行調節的主要對象是全社會信用總量,它不僅包括貨幣供應量,還包括信貸總規模。中央銀行根據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的要求來調節全社會信用總量,即調節社會的總需求和總供給,從而有可能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進而達到調節宏觀經濟,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中央銀行通過調節全社會信用總量直接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這有其必要性,又有條件和可能。

4.2.2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的金融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全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混亂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全國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經濟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管理和控制。簡單的說,也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其對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對金融市場的管理,達到穩定金融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的目的。 金融監管是隨著商業銀行的產生而產生的,而中央銀行則是商業銀行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從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的。也就是說,金融監管制度是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的。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最早的金融監管是各國政府當局的職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銀行的註冊登記和控制商業銀行對銀行券的發行。中央銀行逐漸由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並不斷接受政府的授權,逐步演變成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後,金融監管才逐漸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各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目的、內容、方式、方法和要求不盡相同。中央銀行最早的金融監管也是集中在貨幣發行上。

4.2.3提供支付清算服務

現代市場經濟,實質是貨幣信用經濟即金融經濟,每個市場的參與者從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到各類企業和家庭,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每天都在進行大量的交易活動,這些活動是在特定的貨幣信用體系框架中進行的,交易中所牽涉的商品與勞務的轉移,必須得到一個清算支付體系的支持,而所謂支付體系就是對市場參與者債務活動進行清算的一系列安排。一般而言,市場活動越發達,對債務清算安排的要求就越高,而一國支付體系的構造特別是中央銀行在支付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如何又直接影響一國經濟運行的效率。

經濟體系中的債務清算過程就是貨幣所有權的轉移過程。現實經濟中的支付貨幣有三種形式,一是現金,二是存款,三是中央銀行貨幣。其中中央銀行貨幣是商業銀行體系在中央銀行擁有的儲備賬戶存款,是商業銀行間用於清算同業債務關係的最終貨幣手段。

與支付貨幣的三種形式相適應,經濟體系中的支付系統也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現金支付;

第二個層次是由商業銀行幫助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的存款支付;

第三個層次則是由市場參與者交易行為產生的債務關係以及商業銀行本身在市場活動中產生的債務關係造成了商業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算支付。

簡述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調控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是中國銀監會.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除了銀行體系以外;包括證券機構

在中國來說,我覺得我們國家是一個新興市場,我們的法律體系還不太完善,我們市場本身的儘管也還是不太完善,所以責任追究機制還不是那麼有效。我覺得我們的央行還不是獨立的,還是政府的一個部分。所以我認為我們國家要避免大的金融危機,有效的機制其實是有一個強大而負責任的政府。

首先中國的金融體制的確效率不高,但是這個效率不高要放在中國經濟改革的整個歷史過程來看。

從某種意義上講,今天我們的金融體制改革比較落後的格局,是整個經濟改革的需要。中國的金融體系是一個微弱的金融壓抑體系,而政府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之內比較有意識地放緩對金融業的開放,利用不是太開放的金融業狀況,比較廉價地從金融體系裡面借錢。能夠維持一些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從而減輕改革的痛苦,這是整個改革的大思路。

當然我們的改革到目前為止非常成功了,所以今天的主要任務是怎麼提高金融體制的效率。

金融業裡面資金的流動跟金融服務的開放恐怕是兩回事,金融資金的服務是指可不可以允許百姓自由地把人民幣資產轉化成美元、日元、澳元出國投資,這一方面我們沒有完全放開。

另一方面是金融業的放開,在我們的金融沒有完全流動的情況下,我們已經邀請到很多境外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境內運作,通過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我們提高了競爭程度和效率。

完全放開金融市場會帶來很大沖擊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範疇。鑑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係法律行為法律淵源

DifferencebetweenFinancialRegulationLawandFinancial

SupervisionLaw

Liu zhi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financiallawfinancialregulation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範,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金融關係複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係,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係。(2)金融監管關係,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係。(3)金融調控關係,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量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係,即金融交易關係、金融監管關係和金融調控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範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係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範、經濟法規範、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範、刑法規範等構成的複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係,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係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範疇。而金融監管關係與金融調控關係跟金融交易關係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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