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是法人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企業集團是法人嗎?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繫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成立法人需具備的條件: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成立法人需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範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並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望採納!

公司和集團是一樣的嗎

是一樣的,前者是一個公司下面有多家分家公司,後者是一個公司。

集團有限公司就是企業集團嗎? 30分

企業集團是一個法人聯合體,有專門的登記管理程序,在你提到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中有明確的流程。關於名稱使用有關內容如下搐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可見企業名稱中有“集團”二字的應該是已經經過批准的企業集團,但他們不能以集團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某個具體的成員,也就是“XXXX(集團)有限公司XXXX公司”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和訂閱合同。

參考《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董事長必須是法人嗎

按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其他人。

至於各方的權利,按公司法規定執行。究竟誰的權利大,這不是法律問題。任何人的權利都要受法律的制約,沒有絕對大的權利。 公司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雖然是兩個稱謂但其實就是一個人.一般小公司的職務如下:執行董事,經理,監浮.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能兼任監事.如果有董事長,則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最少3人. 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業,有相應法律後果仍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沒什麼不公平的,法定代表人本來就應該親自管理企業,如果不親自管理企業也應該委託其信任的人管理,並進行相應監察。如果什麼該做的都不做,承擔責任不應該嗎? 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自己事,你說的方式並不違法。不過,如果不想管公司,又不想負責任,最好是不要做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為好。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是法人,看他的營業執照就知道,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那就是企業法人,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法人兩字,肯定不是企業法人.

集團公司有法人資格嗎

集團公司經工商合法登記即具有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區別?

母公司:是指通過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或通過契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另一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企業集團 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也就是說企業集川是企業法人聯合體,母公司是企業集團的組長成員,為了對較多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機構進行全面管理而籌建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以期達到集團統一管控的管理要求。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的最高領導是股份最多的還是法人?

分怎麼說:

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股東會,所以,如果股東的股份佔絕對優勢,就是在企業中說了最矗的人了。

不過,企業是日常管理經營工作是由法定代表人處理的,對外也是由法定代表人出面處理的,對外而言,最高的當然是法定代表人了。

但對企業自身而言,還是股東會權利大,因為股東會可以更換董事、法定代表人。

集團公司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如果有,是誰有?

1、集團公司在工商局註冊下來時,就具備矗法人的地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財產等等一系列的能力。2、集團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也具備法人地位。3、企業的內部職能部門,就不具備法人地位。

什麼叫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要那些條件才能成立

集團公司 1、概況[/title] 集團,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 2、【企業集團】[/title]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繫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係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範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註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繫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佈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係。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

企業集團必須工商登記嗎?

應該沒有這樣肯定的說法辭;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繫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係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範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註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繫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佈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係。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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