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孩子怎麼判?

General 更新 2024-06-09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即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會歸誰。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整理的一些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夫妻離婚後,孩子會判給誰並沒有硬性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孩子很小,會判給女方,但也不一定。總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孩子撫養權歸誰一般按照以下情況判斷: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第七,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總之,加上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並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延伸閱讀: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離婚財產分割

父母要是離婚的話,孩子怎麼判?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a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讀的;

c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b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c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d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a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c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另外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

婚姻法離婚後孩子如何判

一、關於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新法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新法是怎麼規定的?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爭取孩子撫養權,個案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個案中需要注意的那些問題呢?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上述介紹只是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的一些意見,多數也是法院在審案時會參考適用,因為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涉及到感情問題,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並不一定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定。所以,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這一問題上,如果有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參與的話,在爭取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方面,會有很大的幫助,而不至於把全部希望寄託在法官身上。

離婚孩子怎麼判

對於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看你的情況,有百分之八十的可能性,因為你的經濟條件比女方要好,,但你有可能輸在孩子還小的問題上。

至於房子就要看本本上有沒有她的名字了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但母親有下範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父母離婚的時候,孩子已成年,法院怎麼判

第一,雙方離婚,孩子成年不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 第二,對於財產分割中要注意一點,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這一點很重要. 第三,雙方都有3的出現,.那麼都應當屬於過錯方,那麼就不存在補償之類的關係.

離婚孩子怎麼判給男方

1女方自己不要的,給男方

2孩子滿十週歲,在法官單獨詢問時候堅決表示跟爸爸的,給男方

3未滿2週歲,一般隨母,但是隻要拿出女方虐待,家暴,吸毒,男女關係混亂,有傳染病的,都會給男方

4已滿2歲以上的,條件男方比女方優越太多的,給男方

5已滿2歲以上的,條件相差不多的,那麼以下情況會優先考慮給男方

男方已經絕育的,

男方無其他子女,女方有的

孩子從小就是爺爺奶奶帶大的

等等

二婚離婚孩子會怎麼判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如果離婚孩子怎麼判? 財產和債務怎麼分?

離婚涉及孩子的撫養權時,要看誰對撫養孩子有利,但是離婚訴訟期間,孩子跟誰在一起生活,這對法院判決孩子由誰撫養也會起到很關鍵的作用。關於財產問題,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平分。同樣,債務問題也是婚前歸個人償還,婚後債務雙方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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