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30

什麼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幾個義務人,對外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再對內追償,有一個人真正承擔最後全局責任。 真正連帶是指幾個義務人,對外一人承擔全部責任,對內,個人承擔與自己相適應的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1、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後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債務。以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為例,貨車方是基於侵權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侵權責任,依侵權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出租車方則是基於違約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依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的責任方式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等同。補充責任有的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為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2、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係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而補充責任則不能選擇,必須先起訴主債務人,除非主債務人不確定。3、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而補充責任中只有主債務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補充責任人則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承擔全部債務的補充責任還是部分債務的補充責任。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各責任人依各自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後,只能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比如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出租車方依合同關係向乘車人賠償後,不能直接向貨車方追償,而只能依貨車方對出租車方的侵權行為致使出租方違約,要求貨車方承擔出租車方的損失提起訴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後,一般情況下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

不真正連帶對外是連帶

1、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向銷售者追究合同違約責任。

作為消費者可以向任何一家求償,至於真正的責任是誰,與消費者無關。

2、生產者與銷售者,二者中的任一家,對消費者承擔責任後,能否追償要看具體情形。比如,如果責任就是銷售者的,那銷售者承擔責任後,自然是無法向生產者追償的。如果責任是生產者的,那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什麼是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分別舉個例子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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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你好。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不真正連帶責任屬於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

不真正連帶責任如何理解?法律界定的範圍怎樣?與連帶責任有哪些區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幾個義務人,對外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再對內追償,有一個人真正承擔最後全局責任。

真正連帶是指幾個義務人,對外一人承擔全部責任,對內,個人處擔與自己相適應的責任。

什麼是侵權責任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順便舉幾個例子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 從債法的意義上說,不真正連帶債務不履行的後果,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侵權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的基於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的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

例如,在侵權行為法的產品侵權責任中,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不論受害人向法院起訴生產者還是起訴銷售者,只要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了損害,就應當由被起訴的被告承擔責任,如果起訴的是銷售者,而產品缺陷又是生產者造成的,那麼,銷售者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可以向生產者求償。

[案情] 張某和李某於2002年10月1日結婚,婚後由於性格不合,自2003年3月12日起分居。2004年1月1日,李某回家看望兒子時,順手拿走張某抽屜裡一張10萬元A銀行定期存單,次日憑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將存單提前支取。張某遂起訴。[幾種觀點] 1、李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張某的損失應由李某承擔,A銀行不承擔責任,張某應向李某主張侵權責任。

2、李某對張某構成侵權,A銀行對張某構成違約,按責任競合,張某隻能擇一行使其請求權。

3、A銀行行為既具有違約行為性質,又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張某對A銀行可以擇一行使其請求權。只有在認定李某、A銀行均構成侵權的基礎上,張某才可以張某、A銀行為共同被告。

4、本案應按不真正連帶債務處理,李某、A銀行應對張某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分析] 1、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李某在未得到張某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張某的名義支取存單,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因為此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因為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然而,本案中,張某並沒有也不可能事後追認李某的無權代理,這就涉及到李某所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的問題,也就是說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強使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制度之設,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對疏於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負後果。構成表見代理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一是主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二是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三是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合於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本案中,A銀行工作人員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而且A銀行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下文將對A銀行的違約作詳細分析)。《儲蓄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有其身份證明。”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對身份證明作了明確界定,即“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同時明確“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因此,本案李某必須出具張某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

分別給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舉個例子

用最直白的話說,連帶責任是連帶的幾個人,找誰承擔責任都可以,承擔完畢後可以向另外的人追償

而不真正連帶則是連帶的雙方,找誰都可以,但是承擔完畢後追償是單向的,只能由特定的人向另一方追償。

如幫到了您,請採納。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數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3. 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正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正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案例

比如說甲租賃某出租車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與一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受傷,貨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時,甲既可以向貨車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出租車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這就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狹義的請求權競合則不同,請求的對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則屬於狹義的請求權競合,甲可以向出租車方選擇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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