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5-25

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個人因公司原因想要終止勞動合同該怎麼寫

公司強行調職又減薪,而未徵得本人同意,(如以上本人同意是要重新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向人保局勞動糾紛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川必獲仲裁支持你從公司得到應有的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勞動人可終止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者為公司服務年頭相應的月數的工資,工作的最後一年不足合同規定的最後一年實際工作日如滿一個月也按一個月工資支付賠償;五險一金除住房公積金外,其餘社會保險可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所屬你公司所在區域所繳費的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訴,其所部糾查大隊會進行調查,強制公司為你等員工進行全員補繳。

另外,如公司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你將額外得到在公司工作而未簽定合同期間的同等數額的工資作為補償。你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卡銀行記錄。以及一些能證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證件和文件等。更要注意獲取和保留你在工作期間與不同意公司無理安排後的工作考期記錄的原始憑證,以防公司以多日曠工,嚴重違紀等理由反訴你違約在先。

即便當初簽定的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約的,仍要支付同等賠償。

因此,你絕不要主要提出辭職。要先去人保局申訴,勞動仲裁機關你方勝訴後,如公司仍不按期執行賠償。你可向人民法院控告。勝訴後如公司再不執行,法院將派員強制執行,查封公司財產,拍賣為你等員工支付賠償的。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情況1:合同到期

情況2:單位主動將你辭退,不管什麼理由,對你都不利。如果沒找到單位失業還不能領取失業金儲

情況3:你主動辭掉單位,那麼新單位就會很關注你了,除非讓人覺得是單位明顯過錯,一般都不會對你有什麼好印象。。。祝你好運

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中的 解除原因怎麼寫好?

可以寫自己的真實意願。比如:工資待遇低以及其它個人原因(去外地、留學等)。

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就可以走人!

不需要老闆批准!

勞動法中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哪些方面

包括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僱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與辭退有什麼區別啊?

你好

聯繫:解除合同包含辭退;

主要區別: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作出的行為,解除合同可以是勞動者或單位單方提出解除,也可以是雙方協商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是勞動保障監察員,從行政執法角度回答你的問題。

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還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種情況是解除,後一種是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譁門投訴,但這裡有一個問題,“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採取調解措施。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數額但你認為不滿意的,你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例外的情況】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區別就在於:1是雙方(被僱傭者和僱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2是被僱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分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屬於“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無論是否屬於,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如下: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不屬於“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而是屬於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和單位協商,完全行使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也即用人單位沒有協商權必須服從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是沒有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想提前離職,那麼勞動者才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是否能夠自提出辭職之日起不滿30天就離職。如果單位同意,那麼這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解釋如下:

本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特指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不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而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顯然不在此列,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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